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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公司炮制假种大案 种子管理站长自吞苦果


  2012年11月14日,农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买了单。

  量刑畸重,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法院判决

  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也很快有了结果。2011年5月26日,天等县公安局将该案侦查终结向天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两次。2012年3月20日,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犯单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苏凤主、韦世朋、苏修进、唐孟颖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8年不等,并分处1万至6万元不等罚金。

  >>>>检察院抗诉

  收到天等县法院的判决书后,天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天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根据天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表明,被告人苏凤主、苏修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该份材料经过法庭质证,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均认可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定为自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2012年3月30日,天等县检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4月19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也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2012年9月28日,崇左市中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对被告人苏凤主、苏修进应认定为自首的抗诉意见,进而对被告人苏凤主等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决:撤销天等县法院(2011)天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犯单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罚金5万元;并以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苏凤主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韦世朋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苏修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唐孟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的刑事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维护权益,检察机关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程序走到这一步已算功德圆满,可以划上句号了。可是一向以维护公平公正为己任的天等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并没有因此沾沾自喜停下脚步。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他们发现:高科种业先后累计赔偿了部分受害农户246063元,但尚有一些受害农户的赔偿要求尚未得到实现,而在高科种业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作为销售代理商的韦舒文却分文未赔偿尚未得到赔偿的农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种子法》《侵权者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责任人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既然生产者无力赔偿损失,那么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韦舒文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按照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和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是否对销售者提起民事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本人。既然受害人在案件陈述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说明受害人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愿望,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本案所有的受害人中没有一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为了挽回因购买假种子种植造成失收或减产而没有得到赔偿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天等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收集证据材料

  要想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弄清楚尚未得到赔偿的受害人人数并提取他们购买种子的票据等证据材料。为了争取时间,天等县检察院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阅了案件卷宗,在厚厚的数册卷宗中一个一个地查阅受害人的陈述,一张一张地复印受害人的票据,然后分类整理统计已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数量和未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数量。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确定本案民事部分涉及本县的天等、宁干、上映等9个乡镇,弄在等62个自然屯,受害农户多达701户,除高科公司已赔偿430户2059公斤246063元外,尚有271户890.5公斤未得到赔偿。

  弄清受害人数量和复印完受害人的票据后,天等县检察院将受害人名单提供给所在村屯的干部,由他们逐户向受害人收集身份证明复印件、诉求、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之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审核,再由该中心跟受害人具体办理支持起诉事宜。2013年上半年,尚未得到赔偿的232户受害人陆续以销售代理商韦舒文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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