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175号省政府令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办法》强化了现代生态、环保、安全的理念,在注重产量的同时注重了生态安全、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明确了从国外、省外引进水产种苗的程序和要求。为保证苗种生产质量,《办法》明确了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
《办法》在政府职责中,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政府扶持水产种业发展的措施。《办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业用地安排,水产苗种生产水面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
依据《渔业法》相关规定,《办法》重申了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将苗种场的审批权限下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参考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确定为三年。
《办法》的正式施行,必将进一步保障水产种苗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对我省渔业发展、渔民增收致富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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