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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按程序报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市政府承诺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及报告制度,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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