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业权交易审批登记制度
矿业权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是指矿业权人在转让矿业权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后才能流转矿业权;在签订矿业权流转合同之后,需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合同方可生效。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且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必须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转让申请书;
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④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⑤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矿业权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可以推动矿业权的合理、合法流转,避免投机性的矿业权“倒卖”,保障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也应注意,在审批程序上, 应当提高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推动矿业权顺利流转。
2.矿业权评估制度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9 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另外,国土资源部还专门编有《矿业权评估指南>用于指导矿业权评估。
首先,矿业权评估制度可以防止矿业权流转价格过低而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矿业权评估制度是矿业权转让的前提。无论是矿业权的转让、抵押还是出租都需要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只有在确定矿业权价格后,才能进行交易。因此,必须建立矿业权评估机制,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准确确定其价格, 以保障矿业权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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