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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三明市为规范棚户区改造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棚改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完成目标,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福建省财政厅 民政厅 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财综〔2015〕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

第二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含建设、购买、长期租赁)、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住建局应会同梅列、三元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研究确定三明市区未来3-5年棚改的规模总量,编制棚改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未来3-5年棚改的规模总量分析测算三明市区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市住建局根据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提出与三明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购买计划安排、年度购买棚改服务规模和数量建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将棚改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实施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下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具体由市住建局按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内容确定。需由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市区棚改服务购买主体的,由市政府另行授权确定。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并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确定。

结合三明市实际情况,承接主体可从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及市属原融资平台转化而来的投资公司和市(区)属国有保障房建设营运企业及城投公司等企业中筛选产生。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除依法应当招投标的项目外,鼓励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限期完成可研、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中违约责任应明确承接主体有转包行为的属于根本违约,购买主体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接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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