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违规处分谁的原则,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养殖场(户),市畜牧水产局应当取消其相应项目实施资格和补贴:
(一)不服从行业管理,不签订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或违规使用养殖业违禁投入品,不执行休药期制度,不按照要求做好养殖档案,,不按规定做好防疫、发生动物疫病不按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取消养殖场(户)相应的项目实施资格和补贴。
(二)规模养殖场(户)弄虚最假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相应项目实施和补贴资格, 3年内不再安排任何养殖补贴项目资金。
(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和能繁母猪保险资金等不按照当年制定的相应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的,取消其资格,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家在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年已列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养殖场户(户),不再重复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某一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发改局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项目储备库,并对项目库里规模养殖场进行打分和排名。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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