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养殖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建立养殖业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保障市场足额供应,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殖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资金、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村级防疫员劳务补助资金、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和能繁母猪保险资金等,具体项目及标准以当年上级批准实施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养殖业项目及惠农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和养殖户。 第四条 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原则。畜牧水产局通过调查摸底要分门别类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实行公示,确保项目储备库信息真实准确,所有实施项目必须来自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养殖业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三)项目资金以奖代补原则。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必须先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经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发改局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再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拨付到养殖户。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和立项都必须进行公示,拟申报的项目须在政府网政务公开栏或主流报刊登载公示,同时在其养殖场所在村组的村务公开栏按程序公示。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武冈市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市政协办、发改、农办、财政、畜牧水产、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水产局,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方案审定、项目资金额度安排、项目扶持对象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和市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奖励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二)审核奖励资金具体扶持对象。 (三)会同市畜牧水产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制定项目建设验收方案,并参与项目验收。 (六)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及时处理。 第七条 市畜牧水产局为养殖业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养殖业项目场的基本数据,提出具体的扶持对象名单。 (二)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养殖业项目实施方案。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 (四)对养殖业项目场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五)督促检查养殖业项目场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市发改局负责向上级申请立项,参与项目检查验收。 第九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补贴对象确定 第十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境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生产栏舍面积500m2以上,实行自繁自养、封闭式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场。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免疫台账健全;有武冈市畜牧水产局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沼气池、净化池等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养殖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 (四)当年享受国家其它生猪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原则上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五)新建未取得《武冈市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备案通知书》的、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环保不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原则上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六)对建立在“禁养区、限养区”且对周边环境、群众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生猪养殖场,原则上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补贴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按照招投标程序中标,市畜牧水产局和财政局考察、审核、备案,并签订《生猪人工授精补贴项目合同》的生猪人工授精供精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齐全,配种员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二)种公猪站存栏配种种公猪30头以上,种公猪必须来源于省级畜牧部门指定的原种猪场并经市畜牧水产局鉴定合格、发证认可的引进品种和地方优良品种; (三)种公猪站选址科学合理、场舍布局建设规范、有消毒间、采精室、实验室、人工授精设备配套齐全; (四)生产管理制度齐全,严格按照人工授精生产流程操作,各种台帐记录详细完整,档案管理规范; (五)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收费公示》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依据。 第十二条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对象必须是来源于项目储备库,原则上按项目储备库里排序进行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的养殖场,但往年已经实施过该项目的不得重复。储备项目库纳入的条件: (一) 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 (二)基本上达到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发布的《生猪养殖小区技术规范》(DB3/305-2006)的标准,即配套设施包括环保设施完备,管理严格,符合防疫要求,严格按“八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养殖品种,统一饲料供应,同一疫病防治,同一无害化处理,统一技术服务,同一产品销售)的模式进行标准化生产; (三)养殖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外,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四)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对象必须是饲养了生猪,且生猪发病死亡并做了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补助对象必须同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同时在市畜牧水产局登记备案,由各个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安排在规定村从事防疫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完成工作量发放劳务补贴。 第十五条 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养殖机动渔船和捕捞机动渔船。有机动渔船持有人提出申请,市渔政站核查检验合格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渔船作业功率测算实际耗油量确定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必须是饲养了能繁母猪的养殖户。能繁母猪是指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但不包括后备母猪。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必须是自愿入保且饲养了能繁母猪的养殖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猪舍标准化改扩建。主要包括猪栏舍、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消毒设施、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改扩建。 (二)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等优良种猪及长大杂二元母猪的引进,适当兼顾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三)防疫设施和粪污处理及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包括消毒室、消毒池、兽医操作室、大门、围墙、消毒机等防疫设施和净污道改造、粪污存贮池、净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四)生猪生产,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推广先进养殖技术等。 (五)生猪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 (六)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扶持养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优良种公猪的引进、种公猪站基础设施改善和饲养管理成本支出。 第十九条 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主要用于对发病死亡生猪做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 第二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养殖机动渔船和捕捞机动渔船作业的燃油补贴支出。 第二十二条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饲养管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主要直接用于能繁母猪保险支出。 第五章 基础数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础数据库。市畜牧水产局建立本系统数据网络系统,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建立基础数据录入平台,由村级防疫员和村委共同上报本区域内养殖户存出栏数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乡镇动物防疫站分门别类建立网络信息档案,并确保基础数据的及时更新与长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对照养殖项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的向乡镇动物防疫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及时向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生产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数据的准确录入。乡镇动物防疫站对辖区内申报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畜牧水产局。 第二十六条 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乡镇动物防疫站上报的规模养殖场,提请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乡镇动物防疫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经现场检查人员和养殖场主签字认可,按照养殖项目资金使用条件确定项目实施场。将确定为项目实施的规模场,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在市人民政府、市畜牧水产局门口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后由市发改局和畜牧水产局联合向上级申报和立项后再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生猪规模养殖户的生猪出栏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站申报检疫,并进行检疫登记,填好检疫申报登记卡做为出栏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生猪存栏数参照平时基础数据库数据,以年初核查数为准,由养殖户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如养殖户拒绝检查组人员进栏或不在检查表上签字,不配合检查工作而造成不能准确核实数据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九条 所有养殖业项目资金和惠农资金,均建立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资金、 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由市畜牧水产局通过本系统网络摸底审核,交送核查登记表给市财政局,按照规定,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其他项目资金,由畜牧水产局造表,通过市财政局审核,交由市乡政财政管理局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打卡到户。 第三十一条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文件批复,先期预付,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组织对各个养殖户核查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养殖业代表参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违规处分谁的原则,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养殖场(户),市畜牧水产局应当取消其相应项目实施资格和补贴: (一)不服从行业管理,不签订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或违规使用养殖业违禁投入品,不执行休药期制度,不按照要求做好养殖档案,,不按规定做好防疫、发生动物疫病不按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取消养殖场(户)相应的项目实施资格和补贴。 (二)规模养殖场(户)弄虚最假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相应项目实施和补贴资格, 3年内不再安排任何养殖补贴项目资金。 (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和能繁母猪保险资金等不按照当年制定的相应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的,取消其资格,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家在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国家惠农补贴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年已列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养殖场户(户),不再重复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某一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发改局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项目储备库,并对项目库里规模养殖场进行打分和排名。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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