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健全,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免疫台账健全;有武冈市畜牧水产局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沼气池、净化池等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养殖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
(四)当年享受国家其它生猪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原则上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五)新建未取得《武冈市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备案通知书》的、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环保不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原则上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六)对建立在“禁养区、限养区”且对周边环境、群众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生猪养殖场,原则上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补贴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按照招投标程序中标,市畜牧水产局和财政局考察、审核、备案,并签订《生猪人工授精补贴项目合同》的生猪人工授精供精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齐全,配种员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二)种公猪站存栏配种种公猪30头以上,种公猪必须来源于省级畜牧部门指定的原种猪场并经市畜牧水产局鉴定合格、发证认可的引进品种和地方优良品种;
(三)种公猪站选址科学合理、场舍布局建设规范、有消毒间、采精室、实验室、人工授精设备配套齐全;
(四)生产管理制度齐全,严格按照人工授精生产流程操作,各种台帐记录详细完整,档案管理规范;
(五)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收费公示》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依据。
第十二条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对象必须是来源于项目储备库,原则上按项目储备库里排序进行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的养殖场,但往年已经实施过该项目的不得重复。储备项目库纳入的条件:
(一) 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
(二)基本上达到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发布的《生猪养殖小区技术规范》(DB3/305-2006)的标准,即配套设施包括环保设施完备,管理严格,符合防疫要求,严格按“八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养殖品种,统一饲料供应,同一疫病防治,同一无害化处理,统一技术服务,同一产品销售)的模式进行标准化生产;
(三)养殖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外,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四)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对象必须是饲养了生猪,且生猪发病死亡并做了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补助对象必须同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同时在市畜牧水产局登记备案,由各个乡镇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安排在规定村从事防疫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完成工作量发放劳务补贴。
第十五条 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养殖机动渔船和捕捞机动渔船。有机动渔船持有人提出申请,市渔政站核查检验合格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渔船作业功率测算实际耗油量确定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必须是饲养了能繁母猪的养殖户。能繁母猪是指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但不包括后备母猪。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必须是自愿入保且饲养了能繁母猪的养殖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猪舍标准化改扩建。主要包括猪栏舍、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消毒设施、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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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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