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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武冈市养殖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养殖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建立养殖业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保障市场足额供应,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殖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资金、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村级防疫员劳务补助资金、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和能繁母猪保险资金等,具体项目及标准以当年上级批准实施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养殖业项目及惠农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和养殖户。
    第四条  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原则。畜牧水产局通过调查摸底要分门别类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实行公示,确保项目储备库信息真实准确,所有实施项目必须来自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养殖业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三)项目资金以奖代补原则。养殖业项目和惠农资金必须先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经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发改局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再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拨付到养殖户。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和立项都必须进行公示,拟申报的项目须在政府网政务公开栏或主流报刊登载公示,同时在其养殖场所在村组的村务公开栏按程序公示。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武冈市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市政协办、发改、农办、财政、畜牧水产、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水产局,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方案审定、项目资金额度安排、项目扶持对象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和市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奖励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二)审核奖励资金具体扶持对象。
    (三)会同市畜牧水产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制定项目建设验收方案,并参与项目验收。
    (六)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及时处理。
     第七条  市畜牧水产局为养殖业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养殖业项目场的基本数据,提出具体的扶持对象名单。
    (二)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养殖业项目实施方案。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
    (四)对养殖业项目场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五)督促检查养殖业项目场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市发改局负责向上级申请立项,参与项目检查验收。
    第九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补贴对象确定
    第十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境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生产栏舍面积500m2以上,实行自繁自养、封闭式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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