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等优良种猪及长大杂二元母猪的引进,适当兼顾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三)防疫设施和粪污处理及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包括消毒室、消毒池、兽医操作室、大门、围墙、消毒机等防疫设施和净污道改造、粪污存贮池、净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四)生猪生产,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推广先进养殖技术等。
(五)生猪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
(六)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扶持养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优良种公猪的引进、种公猪站基础设施改善和饲养管理成本支出。
第十九条 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主要用于对发病死亡生猪做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
第二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养殖机动渔船和捕捞机动渔船作业的燃油补贴支出。
第二十二条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饲养管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主要直接用于能繁母猪保险支出。
第五章 基础数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础数据库。市畜牧水产局建立本系统数据网络系统,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建立基础数据录入平台,由村级防疫员和村委共同上报本区域内养殖户存出栏数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乡镇动物防疫站分门别类建立网络信息档案,并确保基础数据的及时更新与长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对照养殖项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的向乡镇动物防疫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及时向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生产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数据的准确录入。乡镇动物防疫站对辖区内申报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畜牧水产局。
第二十六条 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乡镇动物防疫站上报的规模养殖场,提请养殖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乡镇动物防疫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经现场检查人员和养殖场主签字认可,按照养殖项目资金使用条件确定项目实施场。将确定为项目实施的规模场,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在市人民政府、市畜牧水产局门口张榜公示7天。经公示后由市发改局和畜牧水产局联合向上级申报和立项后再由市财政局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生猪规模养殖户的生猪出栏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站申报检疫,并进行检疫登记,填好检疫申报登记卡做为出栏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生猪存栏数参照平时基础数据库数据,以年初核查数为准,由养殖户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如养殖户拒绝检查组人员进栏或不在检查表上签字,不配合检查工作而造成不能准确核实数据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九条 所有养殖业项目资金和惠农资金,均建立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资金、 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由市畜牧水产局通过本系统网络摸底审核,交送核查登记表给市财政局,按照规定,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其他项目资金,由畜牧水产局造表,通过市财政局审核,交由市乡政财政管理局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打卡到户。
第三十一条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文件批复,先期预付,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组织对各个养殖户核查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养殖业代表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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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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