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欧洲的养猪业,特别是在德国,极希望为猪提供最有利的饲养条件。另一方面,要想生产者获利,猪肉生产成本应尽可能保持低水平。最后,希望生产过程尽可能对环境友好。养猪业的过程,不仅现在是,而且将来可能继续是依据如下的有效信息进行设计,这些信息包括动物良好的生存、有关的地方法和国际法,以及现时的市场情形。本文解释有关的欧洲法律和经济条件对母猪业的影响。文章的焦点是为母猪寻找合适的饲养技术。最后,从动物、环境、农场主和经济的角度对所描述的设备和过程进行评价。
基本的法律和经济需求
法律需求
欧洲养猪业条例(91/630/EWG)正缔结欧盟(EU)的所有国家。1994年,每一个欧盟国家被要求将这些规则翻译成本国的法律;由于这些纲要只是提供了最低的标准,因此,一些国家在他们国家法律中选择补充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欧洲水准,如下规则在母猪饲养领域特别值得注意:
△自1996年以来,装备新的栓系畜栏属于非法。
△怀孕母猪最好保持群养;单体饲养的猪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转身至少一次。母猪也应尽可能被保持与怀孕母猪群一样多的空间。
△此外,推荐丰富的粗纤维饲料(为了填饱和满足咀嚼的需要)。体重超过110kg的猪至少应有1.0m2他们可以利用的有效空间。
直到1998年,德国才有最广泛的条例促进母猪的良好生存。丹麦(1998年6月)和荷兰(1998年9月)也补充了完整的条例。德国和欧盟不久将可望出现更完善的条例。最重要的目标是允许母猪在群养环境中花尽可能多的时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母猪都适合群养,因此,各个国家允许这样的母猪例外。饲养技术影响家畜的生存条件,例如,卫生条件好坏的决定因素,能够成为家畜伤害或疾病的诱因。为了评价这些技术对动物良好生存最有关的影响,在生产实践上使用这些技术以前对这些技术进行检验是重要的(HESSE等,1999)。
如下原则仅仅是两个欧洲国家的:
△在瑞士(非欧盟部分),畜牧业技术检验是强迫式的,只有收到国家批准的技术才可以被带到市场,而国家批准的授予是建立在明确的检验结果基础上(TROXLER,1998)。
△在德国,虽然技术的检验是自愿的,但是,对这些技术的最终实施是十分重要的。自1953年以来,德国农学会(DLG)开始评价农业设备,包括饲养设备。该评价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靠来自联邦德国农业和食物部(BML)财政援助的支持。评价也被用作政府咨询和发展工作的依据(BERTRAM和HERRMANN,1998)。
德国农学会DLG检验中心已经接手了4700多个评价。仅仅约80%的被检系统被认为是合适的。在被认可的技术中,80%在检验期间做了改进(BERTRAM和HERRMANN,1998)。检验期间的改进结果对动物的福利是有益的,通过将一个新技术引进到实践中,也是公司节省资金的一个机会,因为为他们排除了技术被撤回的可能。德国动物保护法新§13a授权农业和食物部(BML)依法改进动物保护,该法律结论来自商业性可利用设备的自愿检验结果。而且,德国农业和食物部(BML)获准建立检验程序标准(HESSE等,1999)。为了在检验动物福利方面支持DLG新开发的设备,并为BML建立标准,在德国农学会(DLG)规程下建立了“动物福利”科学委员会。
德国动物保护法§16提供一种机制鼓励使用这种自愿检验,该法律条文如下:如果已经在实践中使用的设备不可靠,不符合动物保护法的要求,那么公司必须提供一个专门鉴定报告,这种报告多是十分昂贵的。然而,如果受怀疑的设备在使用之前已经接受了自愿检验,那么不要求公司提供上述专门的报告(HESSE等,1999)
生产成本的比较
1996年比较显示,美国与德国猪生产成本有很大的差别。一头25kg仔猪的成本1996年在印第安纳州和伊利诺斯州约为40美元(基础:150头母猪群),而这些成本在德国约116德国马克,约相当于60美元(ISERMEYER,1998)。
这些成本的构成在两个国家之间是不同的。在美国,饲料占成本的49%,而在德国为35%。建筑和设备是第二大成本因素,在美国占29%,在德国占30%。第三大成本因素是劳动力费用,它显示出最显著的差别,在美国劳动力费用仅占成本的12%,而在德国占26%,高出美国两倍多。其它各种成本在美国达10%,在德国为9%
(ISERMEYER,1998)。成本的分配在丹麦和在美国相似。这表明在德国相对高的劳动力成本是该地区竞争的主要问题之一。这是德国有一种趋向于减少劳动力的强大趋势的主要原因(例如电子控制喂饲和饲养技术)。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降低建筑成本的趋势被花费更多时间观察动物的需要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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