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配套系)培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所培育的品种达到本规程第二章第六条的要求,均可按程序向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二条 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者应向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培育单位、参加培育单位基本情况和技术力量,培育过程,技术路线与育种方案,品种来源,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性能指标,遗传稳定性,与其他品种的区别,育种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作用意义,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附培育单位发表的重要论文、推广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三)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第十三条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以下三个步骤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
(一)材料初审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和有关文件不齐全;
2、对培育品种(配套系)的知识产权存在异议或争议。
(二)专家评审
对于材料初审合格的申请,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门的专家审定小组。专家小组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开展审定工作。专家审定小组意见必须依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评审结论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专家审定小组的意见进行讨论,形成审定结论,并于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报农业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省级畜禽新品种审定的条件、审定程序遵照《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部门颁布的审定规程和审定标准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抄送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抄送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yj/3/2006-01-12/129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