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4-04-12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针对目前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国家已紧急安排,应急扩大禽流感疫苗的生产。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胺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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