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养殖技术 > 养鸡技术 > 饲养管理

关于颁布《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4-22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代号: 鲁牧生字[2004]05号

各市畜牧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
  近年来,我省家禽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增强了新时期家禽业的竞争力,较好地适应了国内消费和出口创汇的需要,有效地缓解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冲击。但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过程中,也暴露了家禽养殖空间分布、环境控制、疫病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薄弱和不适应。为切实优化家禽养殖区域布局、净化饲养环境、规范监督管理,推进家禽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进行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对口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家禽养殖的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养殖场建设和家禽饲养的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家禽养殖与外界环境的双向污染,不断降低家禽疫病的发生与流行,推进新时期家禽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畜牧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家禽养殖布局规划。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相互协调,彼此衔接。家禽养殖布局规划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避免家禽养殖污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有利于避免工农业污染和人们实践活动对家禽养殖的影响;
  (三)有利于避免家禽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与扩散;
  (四)有利于促进农牧结合,提高家禽养殖效益。
  家禽养殖布局规划经当地政府或畜牧、计划、环保、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种禽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家禽屠宰加工厂、活禽交易市场、家禽产品销售市场的空间分布是环境控制和疫病防治的关键。根据布局方针、技术要求和我省多年来的实践,养禽业生产加工经营单体相互之间,与村庄、交通干线等敏感点之间要保持以下间距,根据当地实际,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一)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居民区、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
  (二)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家禽屠宰加工厂、家禽产品销售市场不少于2000米;
  (三)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活禽交易市场不少于2500米;
  (四)同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000米;
  (五)不同种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500米;
  (六)种禽场、规模养禽场距离生猪等易相互感染的其他家畜养殖场距离不少于2000米。
  第四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家禽规模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及缓冲区;
  (二)各类城市城区,城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候鸟、野禽集中栖息地和重点迁徙中转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五条 家禽养殖数量过大、密度过高的地区,应当适度进行控制。发生以下情况的,要逐步引导减少新增养禽数量:
  (一)家禽饲养比较集中、数量增长过快的养殖老区;
  (二)家禽疫病发生频繁、用药成本明显过高的集中养殖区域;
  (三)家禽养殖环境污染严重,养殖区内难以消化家禽粪污的地区;
  (四)人口密度较大,人均土地较少,饲料原料供应紧张,生产成本相对较高的地区。
  第六条 养禽场要选择在布局规划内地势较高、干燥、平坦、水电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建设,突出防治疫病、控制环境要求:
  (一)严格按照各类养禽场的建设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选择工艺设备、建设禽舍及配套设施;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疫病 畜牧 散养 处理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