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江苏延申生物科技公司及其员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狂犬病疫苗案,8月16日在常州天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延申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单位犯罪;陈大羔、张忠义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申公司)及其员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狂犬病疫苗案,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已销售两万多份不合格疫苗
2010年3月15日,延申公司及其原总经理陈大羔、原常务副总经理张忠义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0年7月30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书称:经查明,2006年5月,延申公司对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进行了质量升级,把疫苗的效力测定指标由原来的≥2.5IU/剂(狂犬病疫苗的现行国家标准。IU 是“国际单位”International Unit的缩写,常在药品中使用。——记者注)提高为企业放行标准≥4.0IU/剂,使得该公司的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
2008年年初,延申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挽回此前被常州市食品药监局行政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由于扩大产能、多创利润的利益驱动,使生产不达标的狂犬病疫苗产品(批号20080732)能顺利投放市场,在原总经理陈大羔的认可下,由延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张忠义亲自布置,由原质保部经理贾晓霞等人具体协调、参与,对其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的效力数据进行修改,还用违规提取的纯化液(俗称“小样”)替换报批签发抽检样品。
2008年9月18日,延申公司将已被替换的抽检样品、《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和已经修改过效力达标数据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制造及检定记录摘要》及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记录表,一并送北京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进行检验,并于同年11月12日骗取了国家食品药监局颁发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从而使得延申公司生产的此批号不合格疫苗全部出库。
2009年6月,中检所在对海南市场的抽查中,抽检了标识为延申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批号20080732.7)。同年11月16日,抽检产品经中检所检验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实,批号为20080732的狂犬病疫苗,共计投放市场53293人份,案发时,已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销售22226人份,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01282元,另31067人份疫苗因故未能进入市场。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延申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单位犯罪;陈大羔、张忠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且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延申公司曾在2006年9月及2008年12月,两次因生产违规操作被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企业方当庭“喊冤”
被告陈大羔担任延申公司总经理至2008年年底离任,没有持有公司股份。他当庭说事前事后不知情。
检察官问:“你笔录口供不是这么说的,笔录是否属实?”
陈大羔先说“有部分属实”,后来说“基本属实”。
当被问“公安询问你时有没有录音录像”,陈大羔回答:“有。”
他的辩护律师问陈大羔:“2009年11月,每一批疫苗都是需要总经理签字合格的,你为什么签字?”
“我看到的是合格的。”
“你从哪里看到合格的?”律师问。
“送到我手上的质检报告。”陈大羔说。
原副总经理张忠义则当庭说:“我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只有一点异议:我是协调配合,不是组织安排。”
被告人、延申公司原质量保证部经理贾晓霞当庭提出了几个疑团。
“我认为,起诉书中的2009年11月中检所作出的检验报告,指出海南疫苗不合格,是有瑕疵的。”
她认为:“第一,测出问题的疫苗是在海南的市场终端,为什么没有到企业复查?”
“因为狂犬病疫苗是对环境要求很高的,必须保持在2℃~8℃的低温环境,温度稍高就容易变质。流通环节是企业无法把控的。海南的疫苗不合格,也有可能是运输流通环节出的纰漏,并不能等同是企业生产时不合格。”生物制药专业毕业、行业工作经验有16年的贾晓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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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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