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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的安全使用与我国对虾产业的发展


4.我国与美日欧水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比较

我国规定了20种渔药在水产动物体内的残留限量及32种不得检出的禁用药物。由于我国药物残留标准制订时充分考虑了欧盟的相关标准,故我国渔药残留限量所涉及的渔药种类和残留限量标准大部分与欧盟一致。但仍有10余种药物在水产品上未制定残留限量,如氯苯唑青霉素、双氯青霉素等。美国现今规定了22种渔药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我国相关标准相比,氟苯尼考、阿莫西林的限量值低于我国标准,土霉素、红霉素、磺胺类等药物品种的限量值与我国相关标准一致。另有10余种药物我国尚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日本是现今世界上对水产品药残检测指标最多的国家,其对进口水产品检测十分苛刻。日本2006年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出口的水产品进行严格抽查,《肯定列表》规定,在水产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呋喃唑酮、呋喃西林等22种,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暂定标准)一共有757种,包括了我国现今对虾病害防治过程中的大部分化学渔药。另外根据《肯定列表》,同一种药物在不同水产动物体最大药残限量也不同,如氟苯尼考在鲈形目内最大残留限量为0.03mg/kg,在鲑形目、鳗鲡目等其它鱼类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贝类、甲壳类动物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二、我国渔药在对虾上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发布的年度《中国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报告》有关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虾疾病总体态势严峻,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近几年来,对虾发病率高于20%,死亡率高于10%的年份不为少见[12-14],2004年对虾年平均发病率高达24.84%,2005年对虾年平均死亡率高达22.67%;因病害所造成的损失用触目惊心来形容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4年我国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62亿元,占全国水产养殖因病害所造成损失的20.22%,2005年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更是高达50.63亿元。而作为我国对虾主产区的广东省,病害情况更为严重,广东省几乎囊括了近几年来的对虾发病率、死亡率、所造成损失等多项最高,以2005年为例,广东省年平均发病率56.39%,其中8月份发病率更是高达81.6%;年均死亡率71.38%,其中8月份更是高达91.20%;2005年仅广东一省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直接损失为33.06亿元。

面对如此严重的病害情况,我国对虾养殖一线在应对,处理病害问题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乱用、滥用渔药现象仍然常见,导致用药量越来越大,给对虾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1.对虾病毒性疾病种类多,危害大,且尚缺乏高效防治药物,导致许多对虾养殖户“病急乱投医,病急乱用药”。

相对其它水产动物来说,对虾病毒性疾病种类较多,发病率、死亡率较高,且造成的损失很大。对虾的病毒性疾病主要有对虾白斑症病毒病(Whitenbspspotnbspsyndromenbspvirusnbspdisease)、对虾桃拉综合症病毒病(TauranbspsyndromenbspVirusnbspdisease)、肝胰脏细小病毒状病毒病(Hepatopancreaficparovo—likenbspvirusnbspdisease)和黄头病(Yellownbspheadnbspdisease)。其中对虾白斑征病毒病和桃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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