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养殖技术 > 兽药信息 > 正文 返回 打印

渔药的安全使用与我国对虾产业的发展

零零社区网友  2010-05-05  互联网

摘要:对虾产业是我国水产养殖出口型支柱产业之一。对虾的产品质量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严重地影响我国对虾产业的发展,甚至会扼杀我国的对虾产业。解决对虾病害的药物防治和确保对虾产品质量已成为我国对虾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也是我国水产工作者不懈努力的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渔药在对虾上使用及对虾产品药物残留限量的法律法规,阐述了我国渔药在对虾养殖上的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渔药安全使用和对虾产业发展的一些相关建议。

我国是对虾养殖大国。2002年,我国对虾产量就占据了世界首位;2007年,我国养殖对虾产量高达126.79万吨,占全球养殖对虾产量的31.32%;2008年,我国养殖对虾产量占据全球养殖对虾产量的份额更是高达37%。随着对虾产业的迅速发展,病害问题也逐渐凸显,对虾发病率高,渔药用量大己成为对虾养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渔药残留牵系着对虾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对虾产业是一种依赖出口型产业,随着出口量的不断增大,各主要进口国家、组织对我国对虾产品的药残检测也越来越严格。近年来,因为药残导致对虾出口受阻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1年,因从中国的对虾产品中检出氯霉素,欧盟于2002年先后通过两个决议2001/699/EC和2002/69/EC,对中国进口所有虾产品自动扣留,进行强制批检,后又决定暂停进口我国对虾产品在内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据不完全统计,此事件导致我国对虾产业直接损失3.8亿美元。更严重的是除欧盟外的虾类产品主要进口国美国和日本也纷纷效仿,加大对我国出口水产品(包括对虾产品)检测力度,一时间,我国出口水产品在国际消费者心目中形象大打折扣,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续影响。2006年日本施行《肯定列表》制度,严查水产品等食品药残事故,我国输日对虾产品因此剧减;2007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以“中国输美水产品多次被查出潜在危害性残留物质”为由,对我国包括对虾产品在内的5种水产品实行自动查验制,严重增加了我国输美对虾产品成本,降低了我国对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主要进口国上通过设置绿色壁垒来限制我国对虾产品出口,给我国对虾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难题,如何利用我国的优势,解决难题,将是我国对虾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国内外有关渔药在对虾上使用及对虾产品药物残留限量的法律法规

1.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虾用药主要参照渔药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国内渔药主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2003年版和2006年版以及农业部根据这些法规、标准相继颁布的农业部193号公告、235号公告、278号公告、596公告、627号、784号、850号、910号公告、农业部31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及《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NY5071—2002)等政策进行管理。

这些政策对我国渔药的生产、销售经营、使用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兽药典》、《国家兽药标准》和农业部596公告《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以及农业部627号、784号、850号、910号公告中的《渔药地标升国标产品目录》,对我国可使用的渔药种类也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些政策,截止至2007年10月10日, 我国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国家标准渔药制剂约共有包括消毒类剂、抗微生物药、杀虫驱虫类药、中草药制剂、调节水生动植物代谢或生长的药、环境改良剂、水产用疫苗等七大类产品179个,从2008年起,地标升国标渔药经评审开始正式转为国标渔药,大约有140余种渔药可以成为真正的国标渔药。

此外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78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31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则对渔药休药期、水产品渔药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

而《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则对无公害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渔药的使用做出了规定。其规定了26种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中常用渔药名称、使用方法以及休药期等,另外还规定了林丹等32种渔药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2.主要对虾产品进口国(组织)对渔药的有关规定

世界三大对虾产品消费市场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其中美国是对虾产品进口第一大国,2006年,美国进口对虾产品超过50万吨。美国对虾药物使用的监管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其依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药典》、《用药指导》等法律规定对兽药进行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允许对虾养殖中使用络合铜制剂、醋酸、次氯酸钙、碳酸氢钠、氧化钙、土霉素等少数几种药物‘41。目前美国仅批准了1种杀虫剂,3种抗生素用于水产疾病治疗,并要求不得用于预防。其中用量较大的为土霉素(Oxytetracycline)和奥美普林(Ormetoprim)。

日本渔药管理政策主要是《药事法》、《阿片法》、《麻醉药品控制法》、《肯定列表》及日本农林水产省每年发布的《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51。其中每年一报的《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对渔药使用的规定最为具体,其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针对不同的水产动物,允许使用的药物也不尽相同,根据最新的第22报(2009年2月25日发布实施),其批准的对虾使用药物仅包括抗菌药盐酸土霉素、恶喹酸2种,以及通用胆汁酸制剂2种、维生素制剂8种和麻醉剂1种。

目前欧盟国家现行的渔药管理法规主要有:欧盟兽医药品法典(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巴黎罗马布鲁塞尔条约(TreatynbspofParisnbsp1951,Romenbsp1957nbspandnbspBrusselsnbsp1965)、欧盟中央注册程序法规(Regulationnbsp2309/93/EC)、欧盟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共同程序

(Regulationnbsp2377/90/EEC)、监控活动物体内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和残留的措施(欧洲理事会指令96/23/EC)和欧盟饲料添加剂指令(Directivenbsp70/524/EEC)等。欧盟国家养殖品种较单一,主要以鲑科鱼类为主,其在水产养殖中大量使用疫苗预防鱼病,通过疫苗的大量使用来降低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带来的药残问题。

3.我国与美日欧渔药管理相关政策的差异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美日欧与我国在渔药管理政策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首先,美日欧允许使用的渔药数量较我国少。目前美国仅批准了1种杀虫剂,3种抗生素用于水产疾病治疗;日本水产养殖业较为发达,批准的渔药数量较多,有48种,但是这48种渔药对所使用的对象有较大有限制,大部分只允许在1~2种养殖对象上使用,允许在对虾养殖上使用的药物仅有13种,抗生素类药品只有2种。而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渔药为179个,而且未根据水产养殖品种设定用药范围。当然,我国所允许使用的渔药种类多与我国水产养殖品种多、养殖产量大、养殖面积大、养殖模式多样密切相关,所反映的正是我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巨大需求。

其次,美日欧兽药管理体制较我国完善,多头管理情况少[81。美欧水产养殖规模不大,渔药基本归属于兽药进行管理。.美国兽药管理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其它参与兽药管理部门诸如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均只在其辖区内合作或协助FDA开展工作。欧盟负责兽药管理有三个部门,即欧盟委员会常委会、欧洲药品评估机构(EMEA)和欧洲兽药委员会(CVMP),但是前二者主要负责提出行政意见和相关法规起草,主要管理工作仅由欧洲兽药委员会执行‘71。日本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其渔药主管部门是农林水产省。而我国水产养殖规模如此之大,但渔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卫生、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直接或间接监管,各部门间缺乏有机有效地协调机制,且无一个部门能够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美日欧渔药使用实施用药处方制,对违规用药处罚颇为严厉。美国渔药使用需遵照1996年颁布的《美国兽药用药诠释法》(AMUDUCA),其中对兽药用药处方制度进行了规定。在欧盟,欧盟兽医药品法典(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规定“终端用户只能凭处方从执业兽医或者药剂师处取得处方药;非处方药由终端用户直接使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使用,终端用户使用处方药必须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下进行。日本兽药管理体制大部分来源与美国,但是因其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在渔药使用管理时,日本农林水产省强调渔药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用药记录,用药记录中需包括用药时间(年月日)、用药场所(网箱及池塘编号等)、用药水产动物的种类及数量、使用的药品种类(有效成分或品名)、用量、可起捕上市时间。另外,美日欧对违规用药处罚颇为严厉。如日本规定违反渔药“使用基准”者,可根据“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罚款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4.我国与美日欧水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比较

我国规定了20种渔药在水产动物体内的残留限量及32种不得检出的禁用药物。由于我国药物残留标准制订时充分考虑了欧盟的相关标准,故我国渔药残留限量所涉及的渔药种类和残留限量标准大部分与欧盟一致。但仍有10余种药物在水产品上未制定残留限量,如氯苯唑青霉素、双氯青霉素等。美国现今规定了22种渔药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我国相关标准相比,氟苯尼考、阿莫西林的限量值低于我国标准,土霉素、红霉素、磺胺类等药物品种的限量值与我国相关标准一致。另有10余种药物我国尚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日本是现今世界上对水产品药残检测指标最多的国家,其对进口水产品检测十分苛刻。日本2006年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出口的水产品进行严格抽查,《肯定列表》规定,在水产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呋喃唑酮、呋喃西林等22种,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暂定标准)一共有757种,包括了我国现今对虾病害防治过程中的大部分化学渔药。另外根据《肯定列表》,同一种药物在不同水产动物体最大药残限量也不同,如氟苯尼考在鲈形目内最大残留限量为0.03mg/kg,在鲑形目、鳗鲡目等其它鱼类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贝类、甲壳类动物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二、我国渔药在对虾上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发布的年度《中国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报告》有关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虾疾病总体态势严峻,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近几年来,对虾发病率高于20%,死亡率高于10%的年份不为少见[12-14],2004年对虾年平均发病率高达24.84%,2005年对虾年平均死亡率高达22.67%;因病害所造成的损失用触目惊心来形容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4年我国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62亿元,占全国水产养殖因病害所造成损失的20.22%,2005年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更是高达50.63亿元。而作为我国对虾主产区的广东省,病害情况更为严重,广东省几乎囊括了近几年来的对虾发病率、死亡率、所造成损失等多项最高,以2005年为例,广东省年平均发病率56.39%,其中8月份发病率更是高达81.6%;年均死亡率71.38%,其中8月份更是高达91.20%;2005年仅广东一省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直接损失为33.06亿元。

面对如此严重的病害情况,我国对虾养殖一线在应对,处理病害问题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乱用、滥用渔药现象仍然常见,导致用药量越来越大,给对虾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1.对虾病毒性疾病种类多,危害大,且尚缺乏高效防治药物,导致许多对虾养殖户“病急乱投医,病急乱用药”。

相对其它水产动物来说,对虾病毒性疾病种类较多,发病率、死亡率较高,且造成的损失很大。对虾的病毒性疾病主要有对虾白斑症病毒病(Whitenbspspotnbspsyndromenbspvirusnbspdisease)、对虾桃拉综合症病毒病(TauranbspsyndromenbspVirusnbspdisease)、肝胰脏细小病毒状病毒病(Hepatopancreaficparovo—likenbspvirusnbspdisease)和黄头病(Yellownbspheadnbspdisease)。其中对虾白斑征病毒病和桃拉综合

[1] [2] 下一页



http://farm.00-net.com/yz/sy/2010-05-05/120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