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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兽药生产行为。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监督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及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监督巡查,加大对其产品的抽检力度。特别是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多的生产企业,要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生产企业核查的重点,对回函不予确认的兽药品种要增加抽检的频次。生产企业所在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3月,各地根据本行动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4月,全区同步举办“兽药经营规范年”启动仪式。

(三)3-12月,各地按照本行动方案的总体部署和细化的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

(四)8-9月份,组织全区的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活动和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活动。

(五)12月份,对本行动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开展典型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工作,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分工

(一)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兽药GSP的实施,组织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行动;配合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开展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巡查,并负责兽药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二)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兽药GSP的实施;建立健全全区兽药经营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全区兽药经营规范年专项行动的开展;组织指导兽药大案、要案的查处等。

(三)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主要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巡查等,并对专项行动中有关兽药真伪进行鉴定、检验。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风险,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专项行动中采取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完善兽药监管工作机制,有效开展专项行动。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兽药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管理、档案化管理、量化管理、诚信责任管理、电子化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执法资源的整合,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的力量。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三)突出重点,加大兽药案件查处力度。对制造假劣兽药、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案件、故意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和有害化学物质的案件,要采取“五不放过”即案情未搞清楚的不放过,假劣兽药生产源头和流向未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交司法机关未移交的不放过,包庇、参与制售假的国家机关人员未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从重从严处理。对农业部、我局兽药监督抽检通报中涉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单位必须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各市要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落实,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兽药市场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简称《汇总表》)电子版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邮箱:yzyzch@163.com)。6月1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上报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年终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对重大案件,应立即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电话:0771—2817836,传真:0771—281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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