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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渔牧发〔2010〕18号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兽药监管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启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兽药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0年广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广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兽药监管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启动会、全区水产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规范我区兽药经营秩序,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为抓手,紧紧围绕我区兽药市场的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促进兽药经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为我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兽药GSP得到有效推进,兽药经营的结构进一步调整,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积极推进兽药GSP的实施进程。以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着力推进兽药GSP的实施进程。我局依据GSP规定,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我区兽药GSP的实施细则、检查管理办法、检查评定标准等配套办法;加快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活动,制定出台我区兽药GSP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制定细化本市的兽药GSP实施方案,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认真落实兽药GSP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兽药GSP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

(二)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期限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

(三)加强监督抽检,组织清查各类假劣兽药。各地要把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监管联动,积极开展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我局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的兽药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以便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的监管力度。

(四)强化追踪溯源,严查假劣兽药生产源头。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区内跨市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并通报涉案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案件资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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