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渔牧发〔2010〕18号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兽药监管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启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兽药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0年广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广西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兽药监管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启动会、全区水产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规范我区兽药经营秩序,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为抓手,紧紧围绕我区兽药市场的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促进兽药经营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为我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兽药GSP得到有效推进,兽药经营的结构进一步调整,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积极推进兽药GSP的实施进程。以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着力推进兽药GSP的实施进程。我局依据GSP规定,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我区兽药GSP的实施细则、检查管理办法、检查评定标准等配套办法;加快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活动,制定出台我区兽药GSP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制定细化本市的兽药GSP实施方案,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认真落实兽药GSP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兽药GSP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
(二)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期限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
(三)加强监督抽检,组织清查各类假劣兽药。各地要把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监管联动,积极开展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我局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的兽药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以便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的监管力度。
(四)强化追踪溯源,严查假劣兽药生产源头。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区内跨市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并通报涉案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案件资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五)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兽药生产行为。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监督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及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监督巡查,加大对其产品的抽检力度。特别是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多的生产企业,要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生产企业核查的重点,对回函不予确认的兽药品种要增加抽检的频次。生产企业所在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3月,各地根据本行动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4月,全区同步举办“兽药经营规范年”启动仪式。
(三)3-12月,各地按照本行动方案的总体部署和细化的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
(四)8-9月份,组织全区的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活动和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活动。
(五)12月份,对本行动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开展典型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工作,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工作分工
(一)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兽药GSP的实施,组织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行动;配合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开展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巡查,并负责兽药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二)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兽药GSP的实施;建立健全全区兽药经营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全区兽药经营规范年专项行动的开展;组织指导兽药大案、要案的查处等。
(三)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主要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巡查等,并对专项行动中有关兽药真伪进行鉴定、检验。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风险,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专项行动中采取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完善兽药监管工作机制,有效开展专项行动。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兽药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管理、档案化管理、量化管理、诚信责任管理、电子化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执法资源的整合,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的力量。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三)突出重点,加大兽药案件查处力度。对制造假劣兽药、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案件、故意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和有害化学物质的案件,要采取“五不放过”即案情未搞清楚的不放过,假劣兽药生产源头和流向未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交司法机关未移交的不放过,包庇、参与制售假的国家机关人员未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从重从严处理。对农业部、我局兽药监督抽检通报中涉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单位必须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各市要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落实,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兽药市场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简称《汇总表》)电子版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邮箱:yzyzch@163.com)。6月1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上报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年终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对重大案件,应立即报我局兽医医政药政处,电话:0771—2817836,传真:0771—2817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