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经营地标产品,对地方标准以及过期失效产品进行收缴销毁;
(5)是否经营原料药、人用药,发现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经营人用药的,予以收缴;
(6)是否经营走私进口兽药,发现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进行收缴销毁;
(7)经营企业、规模化养殖企业是否有台账记录。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要注重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和宠物医院用药的检查,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市畜牧局将对各基层站执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结合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和省畜牧兽医局全年开展的两次全市兽药执法大检查活动,全面深入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检查不出任何问题。
(四)进一步创新完善推广兽药监管工作机制。
1、创新兽药产品抽检监督工作机制。按照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年度抽样监督文件要求,对我市的兽药产品抽样监督进行规定,明确抽样类型、抽样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测结果运用处理等,使抽样监督更具代表性、合法性。
2、完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工作机制。推广以市畜牧兽医站为主连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经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冷链设施,形成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政府采购分发使用,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实行一级代理销售合同的机制,确保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免疫数量,打击、取缔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
3、在全市推广“一卡三档三书”畜禽用药监管模式。在兽药使用环节推行养殖场监管联系卡、药品购入和使用台帐档案养殖档案及监管档案、养殖场监管工作责任书安全用药保证书和安全用药告知书,减少或者避免畜禽用药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指导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对兽药GMP复检和初验的生产企业,指导他们做好规划和培训,改造和配齐仪器设备,编制好各种文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一次性通过农业部兽药GMP验收。对要作兽药GSP改造的企业,指导他们吃透文件精神,做好规划布局,特别是编制好各种文件,确保一次性通过省局认证。
(六)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广泛扎实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拓宽宣传培训层次,形成市、镇(办)、民间组织和企业多元化参与的宣传培训机制,普及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要扩大培训内容,兽药法律法规由单纯条文培训逐步转入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培训,兽药业务知识培训要扩大到生产技术、检验技术、安全用药知识等。要根据情况确定培训内容,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培训后都要考试,增强培训效果。要特别注重兽药GSP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市兽药经营企业面广量大,而且水平参差不齐,兽药GSP建设必须从宣传培训开始,通过宣传培训让兽药经营业主知道为什么要认证兽药GSP,怎样开展兽药GSP认证等,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
(七)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
根据省、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的通知要求,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条件,严格标准进行审批,都要先作兽药GSP认证,取得《兽药GSP证书》,凡是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对不再经营的要及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要依法严厉打击转借经营许可证行为。
(八)严厉查处兽药案件。
一是继续执行案件督办通报制度。对农业部、省、市立案的兽药案件,实行案件督办制度,限时完成;对一些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兽药案件,要坚决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二是完善兽药案件举报制度。鼓励举报,会同公安部门保护举报人、线人的安全和利益;设立的举报电话要保持畅通。凡是接到举报信息,必须组织力量查处,该立案的必须立案,不能立案的讲明事情经过。三是严格处罚标准。做到查与罚相结合,只要案件事实清楚,必须依法做到该清缴产品的就清缴产品,该罚款的就罚款,不能只查不清缴、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四是对假劣兽药产品要集中销毁。联合公安、工商和新闻部门,定期对清缴的假劣兽药产品集中、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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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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