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中的不法行为,彻底净化我市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投入品的安全有效,保护广大兽药经营、使用业户的合法利益,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畜牧兽医局《2010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莱西市制定2010年兽药管理工作和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上级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和农资打假活动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净化兽药市场环境为目标,强化兽药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专项整治活动力度,提升兽药质量,保障广大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业户的合法利益,推动全市畜牧业生产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大力推进兽药GSP建设和认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二是全面落实兽药GMP,从源头上提高兽药产品的合格率。三是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确保不出现问题。四是积极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五是完善畜禽养殖环节购进和用药等记录制度,减少用药事件发生。六是加强兽药产品抽检监督工作,为兽药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七是普及法规和兽药基本知识,提高兽药从业人员的素质。八是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素质,杜绝执法违法现象。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落实兽药监督员检查制度。
1、认真落实对兽药生产企业每月3次的巡查制度,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全面执行。由兽药饲料管理科和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监管人员联合监管巡查。检查重点是:原辅材料库、成品库、标签库、生产车间、实验室、各种记录和规章制度等。
2、对中等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实行每周一次的巡视监督制度。按照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监管人员监管规模养殖场责任分工,进行全面监督巡查。检查重点是:兽药购进记录、使用记录、不良反应记录和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防止使用违禁药物、滥用药物、不按休药期停药的现象发生。严厉查处直接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来历不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的兽药,严查代购代销兽药、与畜禽种苗搭配销售等违法行为。
3、密切配合农业部、省、市的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列入本年度农业部、省局重点监控企业和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通报企业以及经常出现问题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监督销毁不合格的库存产品,监督企业召回并销毁已售出的产品,减少农业部的违规通报和飞行检查的次数。
(二)实行兽药产品质量承诺制和责任制。
1、对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继续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制,对畜禽养殖一体化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养殖大户继续实行《安全用药责任书》制度。承诺书和责任书的内容要不断完善,挂在企业比较醒目的地方,到期的要及时重新签订。
2、不断完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制度。依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和飞行检查结论,省、市监督抽检结果、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兽药产品不良反应等信息,完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分类监管。对问题严重的,提请发证单位依法吊销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执法大检查。
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结合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对兽药经营环节每季度开展一次拉网式执法大检查。检查重点是:
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品种见2008年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
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
4、重大动物疫病疫苗。
重点单位:
1、列入农业部、省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4、兽药使用单位(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所[医院])。
重点内容:
(1)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2)是否经营假劣、违禁药物,对发现经营假劣、违禁兽药的要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3)是否经营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对发现的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一律收缴销毁;
(4)是否经营地标产品,对地方标准以及过期失效产品进行收缴销毁;
(5)是否经营原料药、人用药,发现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经营人用药的,予以收缴;
(6)是否经营走私进口兽药,发现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进行收缴销毁;
(7)经营企业、规模化养殖企业是否有台账记录。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要注重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和宠物医院用药的检查,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市畜牧局将对各基层站执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结合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和省畜牧兽医局全年开展的两次全市兽药执法大检查活动,全面深入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检查不出任何问题。
(四)进一步创新完善推广兽药监管工作机制。
1、创新兽药产品抽检监督工作机制。按照农业部第6号令《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年度抽样监督文件要求,对我市的兽药产品抽样监督进行规定,明确抽样类型、抽样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测结果运用处理等,使抽样监督更具代表性、合法性。
2、完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工作机制。推广以市畜牧兽医站为主连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经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冷链设施,形成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政府采购分发使用,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实行一级代理销售合同的机制,确保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免疫数量,打击、取缔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
3、在全市推广“一卡三档三书”畜禽用药监管模式。在兽药使用环节推行养殖场监管联系卡、药品购入和使用台帐档案养殖档案及监管档案、养殖场监管工作责任书安全用药保证书和安全用药告知书,减少或者避免畜禽用药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指导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对兽药GMP复检和初验的生产企业,指导他们做好规划和培训,改造和配齐仪器设备,编制好各种文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一次性通过农业部兽药GMP验收。对要作兽药GSP改造的企业,指导他们吃透文件精神,做好规划布局,特别是编制好各种文件,确保一次性通过省局认证。
(六)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广泛扎实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拓宽宣传培训层次,形成市、镇(办)、民间组织和企业多元化参与的宣传培训机制,普及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要扩大培训内容,兽药法律法规由单纯条文培训逐步转入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培训,兽药业务知识培训要扩大到生产技术、检验技术、安全用药知识等。要根据情况确定培训内容,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培训后都要考试,增强培训效果。要特别注重兽药GSP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市兽药经营企业面广量大,而且水平参差不齐,兽药GSP建设必须从宣传培训开始,通过宣传培训让兽药经营业主知道为什么要认证兽药GSP,怎样开展兽药GSP认证等,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
(七)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
根据省、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的通知要求,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条件,严格标准进行审批,都要先作兽药GSP认证,取得《兽药GSP证书》,凡是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对不再经营的要及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要依法严厉打击转借经营许可证行为。
(八)严厉查处兽药案件。
一是继续执行案件督办通报制度。对农业部、省、市立案的兽药案件,实行案件督办制度,限时完成;对一些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兽药案件,要坚决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二是完善兽药案件举报制度。鼓励举报,会同公安部门保护举报人、线人的安全和利益;设立的举报电话要保持畅通。凡是接到举报信息,必须组织力量查处,该立案的必须立案,不能立案的讲明事情经过。三是严格处罚标准。做到查与罚相结合,只要案件事实清楚,必须依法做到该清缴产品的就清缴产品,该罚款的就罚款,不能只查不清缴、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四是对假劣兽药产品要集中销毁。联合公安、工商和新闻部门,定期对清缴的假劣兽药产品集中、公开销毁。
四、处理与处罚
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山东省禁用限用兽药名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制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兽药市场专项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市兽药饲料管理科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兽药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实施兽药市场专项执法整治活动。同时设立莱西市2010年度兽药市场整顿活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莱西市畜牧局:王兴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