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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7、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动物协防员的招聘、考核,并做好“以钱养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完成当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的工作任务:

  1、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密度达到100%,同时还必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强制免疫实行免费服务,计划免疫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乱收。

  2、认真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免疫档案,切实做到免疫证、耳标、免疫档案“三位一体”。

  3、做好管辖范围内畜牧生产的调查,每季度向畜牧中心上报一次畜牧生产报表。

  4、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兼任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

  5、完成畜牧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划片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乡镇畜牧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前段工作,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公布工作综合排名表,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要积极主动,切实做好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工作,让养殖户满意。

  第十七条 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聘用合同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畜牧业局定期对公益性服务人员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凡省、咸宁市抽查一次不合格或市局抽查二次不合格者,畜牧业局有权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四章 服务报酬及待遇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中心动物疫病诊疗人员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自由人,其收入主要来自诊疗及其它经营性收入。

  第十九条 动物协防员的服务报酬按其所服务的农户数4—6元/户的标准在乡镇“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兼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中心主任的工作报酬除按每月900元的标准、没有兼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中心主任的劳务报酬,按每年7000元的标准,在“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另每月报销电话费100元。其他公益性服务人员服务报酬按每年7000元的标准,在乡镇“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份,由市财政局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部份,由个人缴纳,凡不按时缴纳者,取消下年度聘用资格。其他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全额由个人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和协防员的工资待遇以2007年养事经费为标准,当养事经费增加或减少时,其服务报酬及待遇也按此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畜牧中心要统一建账,设兼职会计和出纳,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审批一支笔,市财政专项下拨的劳务服务费、物化投入及工作经费须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才能到财经所报账,中心凭发票复印件做账。中心其它收入须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禁止瞎开支、乱补助,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民主理财,杜绝不合理开支。开支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公益性人员集体决定,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要报市畜牧业局和当地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畜牧中心现有财产属国有资产由市畜牧业局管理,各中心要登记造册,专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畜牧中心的固定财产买卖、处理必须经市畜牧业局同意,方可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费用开支。所有费用支出、物化投入、旅差费、招待费等要严格控制,做到有计划开支,凭正式发票,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入账,旅差费只报销车票,不领取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畜牧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按照《赤壁市乡镇畜牧公益性服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畜牧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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