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巩固和完善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畜牧中心”),是在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的群团组织,属民营性质,并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服务人员”),由市畜牧业局会同市综改办和当地政府公开招聘录用。
第四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由乡镇畜牧中心招聘,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 乡镇畜牧中心受当地政府和市畜牧业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八项公益性服务工作。
1、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测报工作。
3、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工作。
4、做好辖区内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工作。
5、完成当地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畜牧生产情况调查和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6、为农民和养殖专业户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工作。
7、负责做好动物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8、完成当地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畜牧中心依法开展以下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服务工作。
1、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治及阉割工作。
2、开展饲料、兽药、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工作。
3、开展其它经营性及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乡镇畜牧中心服务人员每年向本畜牧中心缴纳管理费不少于200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乡镇畜牧中心接受当地政府和市畜牧业局的双重领导。中心主任由所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中选举产生,征得当地政府党委同意后,由市畜牧业局党总支任命。乡镇畜牧中心主任原则上在公益性服务人员中产生。
第九条 乡镇畜牧中心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实行聘用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人员由市畜牧业局公开招聘,协防员由乡镇畜牧中心公开招聘,并报市畜牧业局备案。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原则上每两年招聘一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条 乡镇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畜牧兽医职业技术资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3、取得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4、服从乡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爱岗敬业,服务态度好,深受养殖户信赖;
6、身体健康,年龄在18—58周岁,
7、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产地检疫除外)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畜牧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市畜牧业局的行业管理,否则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中心主任和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1、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100%。
2、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及疑难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畜牧兽医新技术的培训、宣传、推广和示范工作,每年兴办3—5个新技术示范推广点,每年举办1—2期技术培训班,受训人数50—100人次。
4、督促、指导协防员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同时,要办好动物疫病免疫注射优质示范点,中心主任完成300-500户农户畜禽免疫注射工作,其他公益性服务人员完成800-1000户农户畜禽免疫注射工作。
5、乡镇动物协防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纳入管理该片的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成绩。
6、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饲料、兽药的安全使用和畜牧生产情况调查、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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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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