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管理,巩固和完善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畜牧中心”),是在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的群团组织,属民营性质,并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服务人员”),由市畜牧业局会同市综改办和当地政府公开招聘录用。
第四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由乡镇畜牧中心招聘,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 乡镇畜牧中心受当地政府和市畜牧业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八项公益性服务工作。
1、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测报工作。
3、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工作。
4、做好辖区内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工作。
5、完成当地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畜牧生产情况调查和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6、为农民和养殖专业户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工作。
7、负责做好动物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8、完成当地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畜牧中心依法开展以下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服务工作。
1、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治及阉割工作。
2、开展饲料、兽药、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工作。
3、开展其它经营性及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乡镇畜牧中心服务人员每年向本畜牧中心缴纳管理费不少于200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乡镇畜牧中心接受当地政府和市畜牧业局的双重领导。中心主任由所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中选举产生,征得当地政府党委同意后,由市畜牧业局党总支任命。乡镇畜牧中心主任原则上在公益性服务人员中产生。
第九条 乡镇畜牧中心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实行聘用制。乡镇公益性服务人员由市畜牧业局公开招聘,协防员由乡镇畜牧中心公开招聘,并报市畜牧业局备案。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原则上每两年招聘一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条 乡镇公益性服务人员和协防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畜牧兽医职业技术资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3、取得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畜牧兽医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4、服从乡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爱岗敬业,服务态度好,深受养殖户信赖;
6、身体健康,年龄在18—58周岁,
7、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产地检疫除外)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畜牧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接受市畜牧业局的行业管理,否则不得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中心主任和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1、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100%。
2、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及疑难病的诊断、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畜牧兽医新技术的培训、宣传、推广和示范工作,每年兴办3—5个新技术示范推广点,每年举办1—2期技术培训班,受训人数50—100人次。
4、督促、指导协防员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同时,要办好动物疫病免疫注射优质示范点,中心主任完成300-500户农户畜禽免疫注射工作,其他公益性服务人员完成800-1000户农户畜禽免疫注射工作。
5、乡镇动物协防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纳入管理该片的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成绩。
6、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饲料、兽药的安全使用和畜牧生产情况调查、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7、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动物协防员的招聘、考核,并做好“以钱养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完成当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的工作任务:
1、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密度达到100%,同时还必须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强制免疫实行免费服务,计划免疫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乱收。
2、认真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免疫档案,切实做到免疫证、耳标、免疫档案“三位一体”。
3、做好管辖范围内畜牧生产的调查,每季度向畜牧中心上报一次畜牧生产报表。
4、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兼任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
5、完成畜牧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动物协防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划片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乡镇畜牧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前段工作,通报工作完成情况,公布工作综合排名表,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要积极主动,切实做好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工作,让养殖户满意。
第十七条 畜牧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聘用合同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畜牧业局定期对公益性服务人员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凡省、咸宁市抽查一次不合格或市局抽查二次不合格者,畜牧业局有权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四章 服务报酬及待遇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中心动物疫病诊疗人员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自由人,其收入主要来自诊疗及其它经营性收入。
第十九条 动物协防员的服务报酬按其所服务的农户数4—6元/户的标准在乡镇“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兼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中心主任的工作报酬除按每月900元的标准、没有兼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中心主任的劳务报酬,按每年7000元的标准,在“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另每月报销电话费100元。其他公益性服务人员服务报酬按每年7000元的标准,在乡镇“以钱养事”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份,由市财政局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部份,由个人缴纳,凡不按时缴纳者,取消下年度聘用资格。其他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全额由个人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和协防员的工资待遇以2007年养事经费为标准,当养事经费增加或减少时,其服务报酬及待遇也按此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畜牧中心要统一建账,设兼职会计和出纳,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审批一支笔,市财政专项下拨的劳务服务费、物化投入及工作经费须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才能到财经所报账,中心凭发票复印件做账。中心其它收入须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禁止瞎开支、乱补助,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民主理财,杜绝不合理开支。开支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公益性人员集体决定,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要报市畜牧业局和当地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畜牧中心现有财产属国有资产由市畜牧业局管理,各中心要登记造册,专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畜牧中心的固定财产买卖、处理必须经市畜牧业局同意,方可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费用开支。所有费用支出、物化投入、旅差费、招待费等要严格控制,做到有计划开支,凭正式发票,经经手人、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入账,旅差费只报销车票,不领取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畜牧公益性服务人员的考核,按照《赤壁市乡镇畜牧公益性服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畜牧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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