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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申报一个注射液规格为100ml:0.3g;已经上市的规格为100ml:0.6g,可否按照补充申请4,变更药品规格申报注册吗?
答:首先申报单位应明确,申报补充申请的前提是:申报单位已经获准该品种的一个规格上市,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加规格的申请。同时还要考虑所补充增加的规格的合理性。
2、在注册申报临床时,原料药制备工艺为多步反应如:A→B1→B2→……→P,而在申报生产时,已有中间体B1(或B2、……Bn)销售,请问:
a. 是否可以从中间体B1(或B2、……Bn)为起始原料生产?
b. 若可以,那么对申报生产的资料有何修改吗?
答:2005年颁布的《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对起始原料的选择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起始原料应质量稳定、可控,应有来源、标准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根据制备工艺的要求建立内控标准。
如果市售中间体B1(或B2、……Bn)符合上述原则性要求,可以作为起始原料,应提供该中间体的供货证明、合成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等。
由于起始原料(或中间体)的质量可能对终产品的质量有影响,一般还应考虑进行如下验证性研究:(1)如果该中间体的合成工艺和质量标准均未发生改变,无需进行验证;(2)如果该中间体的合成工艺有变化,应验证中间体质量、终产品质量(重点是对比杂质情况)是否和原工艺一致,并根据工艺变化情况酌情对中间体、终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修订(例如该中间体的合成中使用了原工艺未使用的有机溶剂,应考虑进行残留量检查)。
详细的技术要求请参见《化学药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的有关研究内容。
3、原料药制备过程中,对反应终点的控制,有时不单以反应时间来控制,也用到TLC、HPLC等在控制,一次听SOP讲座时,说如果用了TLC或HPLC等监控的话,就不用以时间来限制,而实际过程中,两样都在同时运用,请问用哪种方式来表述申报资料。
答:由于有机化学反应一般难以定量进行,为尽量提高反应原料的转化率、降低副反应的发生,选择合适的反应终止时间非常重要。一般在研究中,常常采用TLC、HPLC等方法来监控反应进程,并根据监控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终止反应。通过上述研究,会发现一些反应在反应条件得到较好控制后,其反应进程与时间相关性较好,则可直接依据时间控制反应终点,而不再采用TLC、HPLC等方法来监控,可以减少一些工作量。因此,如果单用反应时间控制反应终点,需要说明反应时间确定的依据;对于单用TLC、HPLC或者TLC、HPLC与反应时间同时运用控制反应终点的情况,在申报资料中按照实际情况表述即可。
4、从上市制剂中提取得到的原料药作为对照品,是否须经中检所标化?h=UG`"
答:在药学研究资料中涉及对照品概念的主要有两部分,其一是结构确证研究用的对照品,其二是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中的对照品(即通常所讲的“标准品”)。由于结构确证研究是定性分析,因此对其对照品一般不需要进行标化,只要检查其纯度符合结构确证研究的要求即可。而质量标准中定量测定(例如含量测定、溶出度检查等)所需的对照品,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化。
5、原批准药品无监测期,是否在其试行标准转正以后才能仿制。我们理解是只要在批准生产两年后,即使该试行标准未到期转正,我们也可按已有国家标准申请生产。是否恰当?如我们按自己拟定的质量标准申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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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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