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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掌握原则



  5、省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预检查验收报告。
  (二) 静态检查条件
  1、省兽药管理部门预检查验收报告;
  2、生产、检验设备、器具完成计量校验;
  3、所有生产、检验设备完成验证(不包括生物制品);
  4、完成产品工艺验证:每种剂型选择2种以上有代表性(用专一品种的生产线的除外)、企业拟生产的产品,试生产3个批次,每个批次的生产量应不低于每批次生产能力的50%;
  5、各工序设备设施管线接通,与药物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需完成清洁验证;
  6、仓储及其他设施设备配置、安装到位。
  (三)复验
  1、限期整改复验
  (1)动态限期整改3个月后(积累生产检验数据)提出检查申请,安排检查;
  (2)静态限期整改无时间限制,整改完成即可安排检查;
  (3)限期整改检查重点是针对与缺陷项目有关的硬件、软件和记录,检查结束时检查组仅对限期整改部分提出检查报告,不再以评价标准逐项进行评议。
  2、到期复验
  (1)静态期满进行动态复验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预检查申报表;GMP实施情况;GMP实施过程中有修改内容的软件文本等,检查时按照检查程序和评价标准进行逐项评价,形成报告和缺陷项目表等材料。检查重点是现场环境状况、人员操作、各种记录及软件执行情况等。
  (2)动态期满进行复验的,企业需按首次申报要求提供全套GMP材料、预检查申报表和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等。 检查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全项检查,作出评价结论。
  (四)检查验收类型,通过检查后增加生产品种的监管问题
  原料药厂需按品种验收。制剂厂按剂型验收。材料申报应包括所有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资料。检查通过后增加品种并需增加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应由省兽药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生产。新修订《条例》生效后,所有产品的批准文号均由农业部核发,包括审核产品的生产、检验设备条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材料,但省兽药管理部门仍负有监管的职责。
  七、自检报告基本要求
  自检报告应包括自检项目内容、检查结果、评价结论、缺陷项目及改进措施、建议,自检必须按照自检工作程序和自检计划进行,并做好各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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