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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来源: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供稿: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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