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来源: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供稿: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z/zz/2005-3-19/zz_8341.html
上一篇 : 品种审定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