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有关部门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理念上要与时俱进,适时而变。鉴于不少地方合作社数目已经很大,今后不能再盲目促进数量扩张,而应更加注重其发展质量的提升。
当前,在国家对“三农”高度重视的时代,在不断迈向农业现代化的征程中,农机化领域仍然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坚持共享发展,今后要通过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设计,保障机会公平,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缩小收入差距,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目前我们对农机合作社的补贴有作业补贴、燃油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以及其他补贴等。以目前对农机化发展至为重要的购机补贴政策为例,我们需要改革过去一味对农机合作组织购机倾斜的政策,使其对补贴政策的过度依赖,而要通过改革促进其自身的造血功能,在政策设计方面特别是在资金显得不够用的形势下,也要让所有有购机需求的农民有获得补贴资金的机会。
我们看到,农机合作组织在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机产业化经营水平、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欢庆农机合作组织获得如此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该问问是否要把握好“度”:我国的农机合作组织数量是否越多越好、发展速度是否越快越好?从区域范围看,一个省(市、县、乡)有多少个为宜、是否都有发展合作社的必要?
在制定农机补贴政策的时候,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都有一定的规定。从农民角度来说,希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宽越好,每个人都能获得补贴才好。但从政府角度看,应该加强宏观引导,按照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的要求,突出重点和导向性,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同样,我们在对推进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规模和进程的时候,也要掌握适度原则。
因此,政府部门在推动发展本地区农机合作社发展时,不可搞形象工程,人为给下级下达合作社数量指标是不可取的,而要真正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角度考虑,充分尊重农民的发展意愿和主体地位,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切不可在农民组建、运行农机合作社的过程中角色错位。上级部门在考核下级业绩时,不要仅看其成立农机合作社的数量,更要看当地农机合作组织的发展质量和为当地农机化发展、农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成立十个松散的合作社,不如一个凝聚力、战斗力和生命力强的合作社。在实施农机补贴政策过程中,要按照政策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合作社适度倾斜,而不是无节制地加以照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机合作组织具体运行中要突出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滚动发展的能力,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若对某一合作社或大户输血过多,只会造成其对政策依赖感增强、进取心不足,有违市场正常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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