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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监管 确保合作社扶持资金的有效利用


朱礼好

引言

近一段时间,黑龙江省北安市检察院在媒体上讨论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农机行业人士的关注和热议。黑龙江省北安市农民杨某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之后,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买农业机械,后其未将农机用于生产,而是将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低价转卖,被当地检察机关认定有罪。农机合作社发展至今天,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应对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重视起来。

 

有利益就总有人钻空子。自2004年以降,随着农机补贴额度的逐年增多,特别是由于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出农机补贴政策向农机合作社等倾斜,就引发一些居心不良者意欲从中获得超额收益,加上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主管部门的助推下,农机合作社呈现井喷式增长,难免存在“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

当然,这种现象绝非农机领域独有。有媒体早在2013年就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严重虚胖,‘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泛滥。”今年7月又有媒体报道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农民崔某虚假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诈骗国家巨额资金的新闻。今年崔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

近些年来,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简直势如破竹。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机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4.74万个,比上年增加5100多个。在某地级市,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由2004年的363个发展到2009年的1125个、农机专业户6.4万个。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纳税人的钱,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国家从并不十分优渥的财政资金中切出的一块蛋糕用于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扶助农机化发展殊为不易。对于农机主管部门来说,有责任、有义务让农机补贴资金用到刀刃上,减少资金的“漏斗效应”,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笔者认为,今后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首先,对于农机合作社的成立,相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合作社的登记审查关,对于享受补贴的农机合作社要对其资格和具体业务运行仔细甄别。

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有很多农机合作社显得名不副实,不规范的情况显得比较突出,有的根本没有开展任何合作、成为徒具虚名的“假合作社”。现实中,一些地方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政绩,对基层下指标任务并实行考核,于是乎有几个农户凑合一两本资料、填一个登记表、弄几个数字就成了一个合作社。有些地方成立农机合作社程序简单、门槛低,只要取个名字、拿几个户口本复印件就能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至于合作者、出资额度、是否合作等则一概不管。

二是应该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的指导与监管,同时加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现实中,这些优惠政策成了部分企业眼中的“唐僧肉”,想方设法打合作社的擦边球,以套取补贴、逃避税费。除此外,农机合作社在购买农机方面要享受更多便利,一台大型机具可以享受20万元甚至更高的补贴,对于不少人来说自然怦然心动。因此,要谨防某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享受到更多额外福利,相关部门在对后续合作社的成立、补贴资质进行严格把关的同时,对于现存合作社也有必要进行一次梳理,淘汰那些虚假合作社,确保成立一家显效一家。

农机部门要正确地引导农机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其真正发挥为农服务、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特别是要站在服务者的立场,在技术、知识、政策、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为当地农机合作组织提供更多的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实力和服务能力,增加合作社的收益。

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购买机器的跟踪调查,以避免有人倒卖贴补机具、过多的机具造成闲置或损耗加快等现象。不然,一方面造成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不经济,另一方面造成非普惠形势下未获得补贴的农民的心理失衡,有违国家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初衷。

国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农机合作社的打击力度。随着农机补贴政策力度的加大,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案件也呈现高发严峻态势,犯罪主体日趋多样,要加强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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