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礼好
引言近一段时间,黑龙江省北安市检察院在媒体上讨论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农机行业人士的关注和热议。黑龙江省北安市农民杨某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之后,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买农业机械,后其未将农机用于生产,而是将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低价转卖,被当地检察机关认定有罪。农机合作社发展至今天,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也应对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重视起来。
有利益就总有人钻空子。自2004年以降,随着农机补贴额度的逐年增多,特别是由于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提出农机补贴政策向农机合作社等倾斜,就引发一些居心不良者意欲从中获得超额收益,加上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主管部门的助推下,农机合作社呈现井喷式增长,难免存在“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
当然,这种现象绝非农机领域独有。有媒体早在2013年就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严重虚胖,‘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泛滥。”今年7月又有媒体报道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农民崔某虚假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诈骗国家巨额资金的新闻。今年崔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
近些年来,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简直势如破竹。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机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4.74万个,比上年增加5100多个。在某地级市,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由2004年的363个发展到2009年的1125个、农机专业户6.4万个。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纳税人的钱,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国家从并不十分优渥的财政资金中切出的一块蛋糕用于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扶助农机化发展殊为不易。对于农机主管部门来说,有责任、有义务让农机补贴资金用到刀刃上,减少资金的“漏斗效应”,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笔者认为,今后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首先,对于农机合作社的成立,相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合作社的登记审查关,对于享受补贴的农机合作社要对其资格和具体业务运行仔细甄别。
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有很多农机合作社显得名不副实,不规范的情况显得比较突出,有的根本没有开展任何合作、成为徒具虚名的“假合作社”。现实中,一些地方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政绩,对基层下指标任务并实行考核,于是乎有几个农户凑合一两本资料、填一个登记表、弄几个数字就成了一个合作社。有些地方成立农机合作社程序简单、门槛低,只要取个名字、拿几个户口本复印件就能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至于合作者、出资额度、是否合作等则一概不管。
二是应该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的指导与监管,同时加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同时在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现实中,这些优惠政策成了部分企业眼中的“唐僧肉”,想方设法打合作社的擦边球,以套取补贴、逃避税费。除此外,农机合作社在购买农机方面要享受更多便利,一台大型机具可以享受20万元甚至更高的补贴,对于不少人来说自然怦然心动。因此,要谨防某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享受到更多额外福利,相关部门在对后续合作社的成立、补贴资质进行严格把关的同时,对于现存合作社也有必要进行一次梳理,淘汰那些虚假合作社,确保成立一家显效一家。
农机部门要正确地引导农机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其真正发挥为农服务、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特别是要站在服务者的立场,在技术、知识、政策、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为当地农机合作组织提供更多的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实力和服务能力,增加合作社的收益。
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购买机器的跟踪调查,以避免有人倒卖贴补机具、过多的机具造成闲置或损耗加快等现象。不然,一方面造成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不经济,另一方面造成非普惠形势下未获得补贴的农民的心理失衡,有违国家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初衷。
国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农机合作社的打击力度。随着农机补贴政策力度的加大,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案件也呈现高发严峻态势,犯罪主体日趋多样,要加强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三是有关部门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理念上要与时俱进,适时而变。鉴于不少地方合作社数目已经很大,今后不能再盲目促进数量扩张,而应更加注重其发展质量的提升。
当前,在国家对“三农”高度重视的时代,在不断迈向农业现代化的征程中,农机化领域仍然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坚持共享发展,今后要通过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设计,保障机会公平,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缩小收入差距,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目前我们对农机合作社的补贴有作业补贴、燃油补贴、农机购置补贴以及其他补贴等。以目前对农机化发展至为重要的购机补贴政策为例,我们需要改革过去一味对农机合作组织购机倾斜的政策,使其对补贴政策的过度依赖,而要通过改革促进其自身的造血功能,在政策设计方面特别是在资金显得不够用的形势下,也要让所有有购机需求的农民有获得补贴资金的机会。
我们看到,农机合作组织在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机产业化经营水平、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欢庆农机合作组织获得如此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该问问是否要把握好“度”:我国的农机合作组织数量是否越多越好、发展速度是否越快越好?从区域范围看,一个省(市、县、乡)有多少个为宜、是否都有发展合作社的必要?
在制定农机补贴政策的时候,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都有一定的规定。从农民角度来说,希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宽越好,每个人都能获得补贴才好。但从政府角度看,应该加强宏观引导,按照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的要求,突出重点和导向性,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同样,我们在对推进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规模和进程的时候,也要掌握适度原则。
因此,政府部门在推动发展本地区农机合作社发展时,不可搞形象工程,人为给下级下达合作社数量指标是不可取的,而要真正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角度考虑,充分尊重农民的发展意愿和主体地位,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切不可在农民组建、运行农机合作社的过程中角色错位。上级部门在考核下级业绩时,不要仅看其成立农机合作社的数量,更要看当地农机合作组织的发展质量和为当地农机化发展、农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成立十个松散的合作社,不如一个凝聚力、战斗力和生命力强的合作社。在实施农机补贴政策过程中,要按照政策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合作社适度倾斜,而不是无节制地加以照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机合作组织具体运行中要突出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滚动发展的能力,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若对某一合作社或大户输血过多,只会造成其对政策依赖感增强、进取心不足,有违市场正常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