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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如何提出反倾销申请?


  日常生活中,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喜欢物美价廉的商品,商家也经常在节庆或特定的时点进行打折促销,聚拢人气、拉升销售业绩。琳琅满目的农产品和食品也常成为各种打折季的主力,让消费者目不暇接、难以抑制“买买买”的冲动。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类似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会遭受“倾销”的质疑,从而遭遇进口国家或地区生产者的“反倾销”诉讼。那么,反倾销作为一种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在我国谁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提起反倾销申请又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呢?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对于反倾销诉讼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简称《反倾销条例》,这是我国管理反倾销的针对性法规。《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都可以依《条例》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如同其他法律诉讼一样,申请人提起诉讼申请也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主要证据要求通常集中在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是对申请人所代表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生产者为主,要具有代表性

  虽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都可提出反倾销申请,但《反倾销条例》同时也规定反倾销申请需要得到国内产业同业者的支持,具体要求是“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如果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是保证国内外同类产业进行公平竞争的一个必要条件。此外,《条例》也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这通常是在保护国内生产者规模过于弱小而且分散的弱势产业时才使用。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调查就是我国首次使用这种方式立案的。

  

  行政部门受理,多机构提供服务

  提出申请是开展反倾销诉讼的第一步,大多数情况下都由企业或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发起,但其受理部门并非法院,而是行政机关,因此申请人一定要“找对门”。《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申请人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具体部门就是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在决定提交申请之前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向有关部门寻求咨询服务,因此还存在“问对人”的问题。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本身可以提供全面权威的贸易救济法律法规咨询指南服务,同时也具有指导和协调商(协)会和企业开展中外业界对话磋商以及实行行业自律的职能。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农部门也可以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其中,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就可以提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分析和农产品贸易的相关咨询服务。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也可以提供专业的企业法律和权益保护咨询服务。

  实际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开展所受损害调查的过程。这些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的法律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大多数申请人都应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准备相关申请资料。目前我国已经涌现了一批专业性强、素质过硬的专业律师,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一流的贸易救济法律服务,这也标志着我国农产品公平贸易环境建设进入了国际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崭新阶段。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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