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的举证责任,不仅要包括在初始报道中提供对冷冻数十年的过期肉的证据;更要在受到洪广玉的质疑之后,提供初始报道中没有呈现的事实证据。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说过,新闻报道要有一种论证的结构——不要像评论一样论证自己的观点,而是要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报道中核心事实的存在。
现在,我们来看李丹的回应——《公众利益面前,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何在?——与“资深记者”洪广玉商榷》,它不是一篇报道,不是一个职业的文体,而是一封“公开了的私信”。读了这封信我感觉到的是,它似乎把一个公共事件弄成了一个私人事件,这是这种回应形式的局限性。因为在这种“私人回应”的形式中,个人之间的“意气”可能让他们有意无意忽略了对公众提供更多信息的责任。
我觉得,如果一篇报道被质疑的话,记者应当直接回应公众关切,提供更多的信息。不宜直接回应质疑者,反唇相讥,意思不大。这封“公开了的私信”,确实指出了质疑者作为专业记者“仅凭四个电话”就质疑报道为假的不足。这是有道理的,也是李丹作为记者同行的专业标准。但是,“信”中也没有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
在信中,李丹质问洪广玉“为何选择性忽略一些重要信息”,指的是《南方周末》采访广西食药监局长韦波的报道,其中明确提及“不少冷冻多年,甚至数十年,可能存在变质问题”。这个信息,在洪广玉质疑李丹报道之后被网友调出来否定洪广玉的质疑。这也是目前官方人物唯一明确肯定存在“数十年的冷冻肉”的信息。但李丹此时为自己辩护,拿出这个材料来就不够了,因为这个信息既不是她自己采访得到的,她的采访报道也不可能仅仅以这篇别人的报道为据。在没有提供更多独立来源的信息的情况下,那么,从论辩效果的角度来看,这个论据,就不免恰恰让人感到她缺乏自己直接证明的材料。
新闻业自从产生就面临假新闻的风险,并不断地伴随着质疑和纠错。何况在当代传播主体多元、信源复杂的网络时代。媒体报道受到质疑是常事、常态。但是,回应质疑应当有一种职业规范,它应当被看作是与新闻报道一样的职业行为;至少应当得到媒体同人或内部相应机构的认可;在文本上对事不对人。在这方面,我们的业内共识还不多,新闻业应该多一些探讨。
此外,对同行报道真实性的过程性质疑,媒体人是否应当轻易使用耸人视听的“假新闻”来揭示,也需要行业内部通过交流,形成共识,然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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