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激烈的“僵尸肉”媒体之争正在上演:先是新华社的报道,让“70后”猪蹄、“80后”鸡翅等“僵尸肉”成为热门话题;接着是“剧情逆转的时候到了:“僵尸肉”报道是假新闻,北京科技报记者洪广玉发文指出:走私肉一直存在,但“僵尸肉”(特指封存几十年的肉)的报道,是从一则“旧闻”不断嫁接、演绎而来的;然后是新华社记者李丹回应质疑,“初稿完成后,我们还请相关部门对稿件中核心事实进行过两次确认”,“出于采访对象的要求和对消息来源的保护,我们没有点出采访对象具体人名”。
从记者李丹的报道,到记者洪广玉的质疑,再到李丹对洪广玉的公开回应,围绕着“僵尸肉”,两位当事的新闻人之间发生了一轮交锋,其他媒体也有相应评论。但核心事实问题,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结果。因为,这样的交锋本身并未提供、也不能产生满足社会关切的关键信息。
作为一个前新闻人,我把目前为止所有的报道、质疑和议论,都看作一个提起议题、接近真相的未完成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之中,我更关注媒体人的操作规范。因为,职业操作规范,有可能使媒体和公众更早、更全面地接近事实真相。
社会公众对冷冻肉过期的关切——也就是由李丹报道提起的这个议题本身,几乎无法否认;以往被相关机关查处的过期冷冻肉也几乎无法否认。争议只在具体的事实信息——所谓“肉龄长达三四十年”的冷冻肉。
当然,你可以说,“三四十年”和“数年”的冷冻肉没有什么本质差异,没有必要较这个真。你可以这么看,但新闻行业不是这么宽松地要求自己的。一张新闻图片中碍眼的水杯被PS掉,看似无关宏旨,但在这个行业都是规范不允许的。因为这个行业只有靠坚守细节信息的可靠,才能维系随时岌岌可危的公信。
正因为把目前所有的记者行为看作是接近真相的过程,我认为洪广玉对李丹最初报道的质疑,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尽管洪广玉自己都承认他仅凭打了几个电话就“作出是‘假新闻’的判断是有点太严厉了”。但他凭着自己在食品行业长期采访的经验(比如关于食品长期冷冻的经济成本的考虑),通过对李丹报道文本中信息、信源的审视,按图索骥,一一回访其可能的信源,应当看作是新闻业这个行业内部应有的纠错机制。洪广玉由此遽断“假新闻”固然草率,但如果把这样的操作看作是通过质疑、确证而不断接近真相的程序,我觉得无可厚非。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说洪广玉的求证不足以作出某一个判断,但我们不能否定洪广玉的求证行为本身。我们甚至不能因洪广玉“仅仅”做了这些而否定他的求证。如果因为他做得还不够他就不应该做,那样,只是堵住了一条新闻报道可能接受质疑的道路。
在一个信息多元化、传播多主体化的时代里,减少可能的质疑不会使一个报道的可信度更高、新闻业的公信度更高,而只会是相反。随着信息的过载充斥,我们社会中“可信”作为一种资源便相形稀缺。而一个传播行业的可信度,恐怕只能靠质疑、纠错机制。何况针对新闻报道质疑、纠错的主体,已不限于新闻业内部。
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肯定质疑的,哪怕这种质疑最终被证明是错的。
当然,也有冷静的网友认为:(洪广玉)“用以反对‘僵尸肉’存在的证据,只是各个部门宣传负责人的一致否认,却无其他人证或物证。最好的辟谣方法,是找到更多的证据,而不是某几个人不承认。”
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是,从辩论学举证规则的角度看,一般来说,“没有”是一个消极的主张。一个人若说“没有”,你似乎不能要求他提供“有”的证据。相反,“有”是一个积极的主张,这种主张的论证责任,也就是其提供论据的责任,也应当更“积极”(多)一些。是不是这样呢?当然,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话,那么,举证责任倒置。百姓如果怀疑“有”,行政部门光说“没有”是不够的。
以此规则来看李丹与洪广玉的举证责任——他们都是探索真相的新闻记者而不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任者,那么,主张“有”的李丹的举证责任也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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