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针对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这并不适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因为微信、微博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如果发生食品 安全纠纷,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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