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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初现端倪


 

  实施五年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局长张勇在作草案说明时说,2013年10月,食药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5600多条意见。

  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

  理顺体制 立法终结分段监管

  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我国实行由各部门按职责进行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这一体制很难做到无缝对接,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明、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情形。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一条特别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将散落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国家药监局以及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成立了国家食药总局。监管职能的变化,意味着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分段监管模式已经终结,需要修改相应条款,为机构改革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

  草案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瞒报食品安全事故,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草案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罚款额度由《食品安全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草案规定,进行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扩大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了对政府、食品检验机构的追责。比如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检验费用3倍至5倍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草案增加了多条规定,列举了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政纪处分的行为,比如,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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