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基层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笔者经常陷入这样的困惑――农村地区食品经营户数量多、位置分散、规模小,且经营者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经营素质也普遍偏低,还有不少经营者是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监管人员有时会力不从心,比如,一个工商所往往只有六七个人,还要安排内勤人员,而辖区的小卖部、商店、食杂店、市场上的食品摊位有几百个甚至更多,监管人员要走村串店认真巡查一遍,就要花费多天,但除了必需的巡查之外,工商所每月都会收到多次上级要求对某食品行业或类型进行检查的通知,同时,工商所还要承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企业监管、食品流通许可、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高危行业监管、集贸市场监管等多项职责,工商所的人员、经费、时间等都难以保障;监管人员有时会有劲使不出,比如,面对一些证照不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弱势群体,不便使用罚款、没收、取缔等强制措施,因为会伤害民生,容易激发民众对立情绪,但一味宣传教育引导,效果又差;监管人员有时费了不少劲,流了不少汗,但也不一定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比如,食品的种类繁多,进销渠道复杂,监管人员的抽检有限,肉眼识别能力有限,难以有效监控风险。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笔者一直在思索:在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有没有一个“七寸”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个“七寸”就是批发环节,如果监管部门掐住了批发环节,那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层监管人员的很多困惑都将得到消解。
具体的构想是:其一,提高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只允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注册门槛只比个体工商户略高)从事批发经营,不再允许个体工商户、市场摊贩从事批发经营;其二,让食品批发企业把好进货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监管人员应该据此监督批发企业做到两点:不从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上级批发单位进货,不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样,批发企业就有了对食品生产单位或上级批发单位的牵制作用;其三,让食品批发企业把好销货关。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批发企业应对此做扩大理解,承担起查验购货者经营资格的义务,也做到两点:不向下级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向证照不全的下级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销售任何食品。这样,批发企业就有了向“下”的牵制作用,不合格食品的流通又多了一道坎,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无米下炊,也就难以开展经营了。
食品批发企业精简数量,提升规模和质量后,自身管理能力会增强,经营会更加规范,监管部门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重点掐住批发企业这个“七寸”,既能节省精力,又能提升监管的质量,提升食品安全的水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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