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五、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程。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工作指导。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建设方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编制不足的,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工作。要加快建立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规范机构管理。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实施联合建设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统一纳入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独立建设的,要参照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模式,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抓紧制定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规范。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业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重点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农业部将适时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年度考评、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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