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探索实行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区域)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该基地(区域)一户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的市场准入资格,促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相互监督。
四、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加强综合协调。调整市食安委和市食安办领导组成,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市食安委主任,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食安办主任,市卫生局主要领导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强化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市食安办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在3年内建立覆盖40个区县(自治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粮、油、蛋、奶、肉、蔬菜等食品为重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及时分析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十三)完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加工的法律底线,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要结合我市食品行业实际,科学确定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对没有国家标准的,抓紧制定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特别是食用添加剂标准,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食品行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食品行业的不断壮大和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引入群众测评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五、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对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法定技术规范培训;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全民参与。
(十六)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七)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就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政府采取的措施和当前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定期、适度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交流,维护食品消费信心,建立良性的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
(十八)引导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评优等活动。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和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建立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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