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1〕7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巩固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扎实推进“健康重庆”、“平安重庆”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确保食品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活质量有了新期待、新要求。“民以食为天”已由吃得饱上升为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安全。因此,切实维护群众的饮食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食品是人的第一需求,食品工业是永久的朝阳产业,食品和食品工业也比其他产品和产业影响大、质量要求高。但长期以来我市食品产业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不高,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难以适应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很难拓展市场,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影响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科技进步。因此,能否保证食品安全,是对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心、意志和效果的重要检验。
(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且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加扎实有力的行动与举措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相结合、政策扶持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来抓,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努力使我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二、构建食品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推广农副产品质量认证,设立食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切实减轻食品行业税负,对食品行业给予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征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货款利息收入相关税费;减免市场摊位费用和公路通行费,降低农产品经营租赁物业费用和物流成本;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税费最优惠、运营成本最低、消费环境最好的城市。
(五)培育安全农产品品牌。实施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品牌化战略,紧密结合“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重大项目,抓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扶持。
(六)打造农产品安全产业链。加大财税和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衔建立蔬菜、生猪、奶牛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产业链,探索建立农业、流通、加工、销售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产业运行模式,改变大宗农产品分割、涣散的生产格局,建立起食品生产各个环节质量集中控制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餐饮、加工食品等企业建立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七)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人员和经费,负责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和对各职能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八)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以及难以界定的复合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等,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情况,指定部门负责监管。
(九)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探索实行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区域)市场准入“连坐制”,检测发现该基地(区域)一户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取消整个基地(区域)食品的市场准入资格,促进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相互监督。
四、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加强综合协调。调整市食安委和市食安办领导组成,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市食安委主任,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食安办主任,市卫生局主要领导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强化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市食安办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在3年内建立覆盖40个区县(自治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使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向以预警机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粮、油、蛋、奶、肉、蔬菜等食品为重点,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及时分析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强化风险预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十三)完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加工的法律底线,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要结合我市食品行业实际,科学确定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对没有国家标准的,抓紧制定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特别是食用添加剂标准,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食品行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食品行业的不断壮大和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引入群众测评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五、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对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法定技术规范培训;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全民参与。
(十六)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七)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就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政府采取的措施和当前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定期、适度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交流,维护食品消费信心,建立良性的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
(十八)引导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评优等活动。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和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建立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