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6月2日电:5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 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产品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摊位前悬挂标有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标识牌”,“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提供农产品销售凭证”,明确禁止销售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并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和追溯制度。
根据《条例》中的规定,山东农产品从生产到运输销售,全部将有名可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并保存两年";"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实记录产品……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房磊介绍,“实名制卖菜”目前主要针对大型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而那些零散户和个体摊贩将是下一步逐渐规范。
《条例》针对农产品生产中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和监管缺乏严格规范,违禁销售或使用禁用、淘汰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等现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票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农产品生产者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鼓励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以充实和加强农村群众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保证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山东将实行召回制度和追溯制度。山东省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应当召回其产品;对不合格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山东省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县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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