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性法规时,要体现严格监管和必要的帮扶相结合的原则。”李援说,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通过升级改造使他们逐步接近或者达到正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李援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确定制定程序,还应当将制定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完善食品安全配套制度
在保障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方面,实施条例和相关地方性立法毫无疑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才能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
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完整性,与中国食品产业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相适应的食品标准体系。但是,仍存在标准总体指标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不协调、重要标准短缺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有的各类食品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发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食品添加剂名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等需要明确。
三是有关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到餐饮服务,环节多,链条长,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能够成体系,形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因此,做好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于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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