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事关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农业部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总体可 控,但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违规扩散现象,引起社会关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 的积极研究、慎重推广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环节的执法监管
各 地农业部门要以信息化管理网络为载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逐一摸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纳 入监管范围。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彻底排查。一旦发现违规扩散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对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详细记录,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试验前对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试验结束时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进行监管。
(二)科学规范安评试验。中间试验严格执行报告制,开展中间试验前需经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告,对于未报告的将责令暂停试验,限期改正。中间试验要在具备控制条件的实验基地内进行。环境释放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试验条件进行。
(三)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应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要对参加区域试验的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
(四)加强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监管。要以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种子为重点,开展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作物种子冒充非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
(五)加强标识管理。要强化标识监管,做到应标必标,标识规范,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凡违反标识管理规定和不符合标识管理程序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研发单位的监管。要督促研发单位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研究,不得违规扩散转基因材料。对研发单位和研发者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安全管理规定。从事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的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转基因技术研究。
二、进一步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制度。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和《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责,主动监管,严格执法。省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牵头抓总,并承担转 基因生物研究阶段的监督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机构承担转基因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阶段的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研 发单位和研发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制度,确保研 发活动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坚决杜绝随意分发、转让、扩散转基因材料的行为。
三、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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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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