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农垦局在成都市召开了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天津等28个垦区分管社区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及部分农场领导,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应邀派员莅临指导。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垦在理顺社会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垦区通过将普通教育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理顺了政企关系,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农场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仍有部分垦区和农场需要承担未完全移交出去的公益性、行政性社会管理职能,并主要采取由农场内设机构代行政府社会管理和由设立在农场的乡镇机构管理两种实现方式。部分农场设立了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会议指出,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管理渠道不畅,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社会管理与经营管理不够协调,组织建设缺乏政策支持等,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和创新垦区社会管理的高度,从加快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农场居(村)民委员会的重要性,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农垦应将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垦社会管理的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农场居民群众为宗旨,以理顺并打通社区管理渠道、建立规范的社区管理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场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国有农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强调,推进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要把握健全组织体系的关键环节,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按照两个《组织法》要求,由农场报请所在县(市)政府批准设立,规模一般以1000-3000户为一个单位,可以按照管理区(分场)或生产队区域设立,也可在几个分场或生产队共设,还可以并入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二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一般配置5-9人,并尽可能从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农场退休人员中产生。三是明确农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主要是依法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工作。四是切实将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等,纳入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财政预算;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讨论,也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域内企业要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逐步建立政府、农场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五是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居民委员会能够有效完成法律规定各项任务;着力健全居民委员会议事机制,确保社区各项事务运转畅通、居民能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着力协调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逐步建立符合国有农场特点的基层自治组织运行机制。
会议要求,各垦区要把推进国有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为当前完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调研并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力求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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