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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综合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项目评审立项的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条 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批情况。

  (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条 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初选和申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编审情况。

  (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五)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七)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八)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执行情况;对上级财政部门竣工项目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年度审计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

  (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农发办综合检查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推迟综合检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十条 国家农发办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起始时间、检查开发县名单、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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