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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农药产业政策》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试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和损失赔偿基金制度。

  第九章 中介组织

  第四十八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和服务定位。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

  第四十九条 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有关农药规划、政策制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争议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征询、购买服务、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五十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约束机制和行业协调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与发布、技术开发与交流、知识产权咨询、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进出口协调、贸易促进、争端与摩擦协调等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一条 大力推动合法检测和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在各部门的平等认同工作,积极维护检测、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十章 社会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农药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完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农药企业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改善农药生产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加快农药工业综合能耗、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制定,加强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农药企业使用可循环、环保的包装材料,强化农药企业回收处理过期、废弃农药和包装物的责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污染。

  第五十五条 推动“责任关怀”体系建设,建立评定标准、评价指标以及有效的监查、评估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六条 加快农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农药企业信用评级,引导农药企业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农药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服从国家在特殊时期的计划安排、调拨和征用。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国家制定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和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农药工业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有关农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十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农药工业的,按本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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