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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农村土地征用职务犯罪的对策


  (二)基层干部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目前我国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普遍偏低,被查处的16名“村官”中,年龄大且文化程度低。许多村干部是靠着宗族势力拉票选上去的,上台后抱着干一届“捞一把”的思想,认为农村山高皇帝远没人管,贪点捞点神不知鬼不觉,面对数额可观的土地征用补偿款铤而走险。加上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村干部中真正学法、知法的人不多,法制观念不强。有的村干部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私分了土地征用补偿款后,认为“自己只是思想境界不高用了国家的钱,还了钱就没事了。”

  (三)刑罚处罚偏轻,惩罚力度不够。总结农村征地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可以归纳出很多,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考虑,“打击”不力也是原因之一。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惩治力度不大,必然起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从钦州市检察机关所立办的案件看,量刑普遍不重,2007至2009年所立办的案件中,已判决17人,其中判处缓刑12人,占判决人数的70.59%,实刑5人,占29.41%。让人感觉到法律的威严不足以极大地震慑村官的犯罪行为。
 

  三、农村土地征用涉及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农村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是遏制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保障。如选派军转干部和优秀青年干部到村委会挂职锻炼、选派党政部门优秀干部到村委会任村建设指导员、吸收一些回乡大学生到村里任职,充实基层,了解乡情民意,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是很好的举措。此外,要切实加强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建设,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增强监督的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减少犯罪空间。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一是健全农村基层工作制度。由县(区)级以上政府统一村干部的待遇标准,减少农村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引进高学历人才担任村干部,提高廉政意识和管理村务的水平。明确县(区)、乡镇、村三级各自管理和监督的范围、职责、程序、方法、责任,堵塞监管漏洞;二是健全土地征用制度。在目前土地政策法规不尽完善和具体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出全面、详细和操作性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制定农村征地补偿工作管理办法,用制度规范农村各种永久性征地、临时性占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明确征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监督措施、责任追究等,为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实行重大开支交村民大会讨论。建立财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用虚假数据公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农村财务监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各村补偿款设立专门账户,加强监督、检查、审计。

  (三)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创造廉洁从政氛围。查处农村征地领域职务犯罪是震慑犯罪的有力手段,同时也要加强犯罪预防工作,防范于未然。一是加强举报宣传,获取案件线索。针对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展,走群众路线,主动出击,走乡串户,深入基层,收集信息。通过审查分析地上附属物清点、丈量、复核、签订拆迁协议、补偿标准、补偿费发放等多形式多渠道拓展案源。对村民反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甄别,做好初查工作;二是加大惩罚力度,形成震慑力量。农村干部侵犯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主观恶性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比“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有资产”有过之而无不及。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方面,对征地领域的职务犯罪理应重罚。要加强打击力度,一旦违法犯罪惩戒从严。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用刑罚的严厉性震慑人,用刑罚的必要性清醒人,从而更有效地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打击和预防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其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深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对存在的职务犯罪苗头和隐患,及时提出预防建议,防止和减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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