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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农村土地征用职务犯罪的对策


 

     2 007至2009年,钦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农村土地征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1件24人,其中,国土资源部门8件8人、村干部13件16人,涉案金额223.48万元。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引发集体上访,影响农村稳定,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找出当前农村土地征用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为建设社会主义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农村土地征用涉及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性质以贪污、挪用为主,且涉案金额大。从钦州市的情况来看,发生在土地征用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罪名集中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立案查办的21件24人中,贪污案件20件23人,占立办该领域件数和人数的95.23%和95.85%;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而且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日趋增大。立案查办的21件案件中,贪污5万元以上大案12件,占立办案件总数的57.14%,其中,贪污10万元以上案件10件;挪用国家征地补偿款案件1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二)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会计、出纳等“村官”,作案手段相对简单。“村官”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工作,并掌管测量、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实权。因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官”。在立案查办的24人中,“村官”16人,占立查总人数的66.6%;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6人,占立查总人数的25%。“村官”受其自身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作案手段往往简单直接,智力因素参与较少,大多是采取收入不入账、扩大支出、虚报被征土地面积套出国家征地补偿款等方式作案。如灵山县某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冯某、会计仇某、出纳温某等在该村委会得到土地征用补偿款20多万元后,巧立名目,以电话费、工资补助、餐费形式进行私分贪污。

  (三)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由于征地补偿工作程序比较复杂,涉及补偿物的种类、性质也各有不同,需要各环节相互配合,因此,职务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各自分管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在立案查办的24人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就有18人,占立案总数的75%。如灵山县某村委会正副主任在协助政府征地搞郁江调水工程中,采取慌报土地权属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费3万多元,检察机关于2007年3月立案查处贪污案2件2人后,顺着该线索深挖,查获了该县2个镇4个村委的村委会干部贪污案10件10人,并挖出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贪污案3件3人。
  (四)农村土地征用中的职务犯罪危害大,影响坏。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农村土地一旦被征用,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补偿款作为集体积累资金,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对于农民来说可谓是“活命钱”。由征地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因征地出现的村干部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主义村建设和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二、农村土地征用涉及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乡镇国土部门掌管征地审核、测量、核实、补偿款发放等主要工作,但这些工作却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调查发现,有的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下属部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如无征地小组成员之间的制约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复查复核制度等,存在犯罪隐患等问题。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怎样加强对有审批权和决策权的重要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与制约,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监督机制或具体措施。此外,村级财务管理漏洞多,征地补偿款缺乏有效的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没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村务不公开,违章操作问题突出。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后,上级有关部门既没有管理,也没有检查,出现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直接保管、随意支配情况。一些村委会虽然表面上设有群众监督组织,但形同虚设,对村集体经济的分配、使用仍由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说了算,一些知情的群众或碍于人情关系不想说,或慑于村干部的权势不敢说,害怕招来报复,致使一些村官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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