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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仍“火”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多争议待决


  公共利益界定之争:“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对于征收条例制定中遇到的困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曾经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三条首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但其中列举的一些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也引起不小的争议。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范围有多大?与会律师认为,“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措辞不够严谨,所谓扶持是指发改委等部门予以立项还是指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是指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规划是指“城市规划”还是“发展规划”?

 

  对于营利性公共事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与会专家和律师争议也较大。谢惠定、陈文卿两位律师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根据国家出资还是私人资本出资来判断是否公益事业已不合实际,熊文钊甚至认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只要能改善群众的居住水平和城市环境,未尝不是公共利益。而传统上认为是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建设(如城市绿地),如果利用率过低,造成不必要的财政负担,也不能算作公共利益。

  征收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与会律师对此争论激烈。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认为,需要明确纳入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批权限,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孙光祥则直接否认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认为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改善工作条件的需要,不能因为在里面办公的是政府官员,就成了公共利益,还有几位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实状况表示了忧虑。

  “论证会”、“听证会”如何不走过场

  与会律师认为,征收条例中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有待完善,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对征收决定作出前的论证、听证程序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细致,可操作性有待加强。首先是征求意见的方式并不明确,例如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定方式,民众的知情权、申辩权很难得到保障。其次,什么是“重大争议”没有量化指标,解释权在地方政府,这就使得民众意见难以得到尊重,使得该规定的立法本意难以贯彻。第三,存在重大争议的解决机制仅仅是报上级政府裁决,依然将认定公共利益的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而不是引入人大决策或是司法机制。最后,听证会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对听证会的参会人员构成比例、确定参会人员的方式均无明确规定。

  此外,对第十条中的“(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与会律师大都认为过于模糊,应严格规定为“召开听证会”。并且进一步规定“参与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的名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百分之五,不得少于与会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七十。被征收人代表应由报名参会的被征收人推举产生;无法推举产生的,由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内,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并予以公告。没有告知或公告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与会律师均认为,应当对第十二条中的“重大争议”进一步进行解释,以避免给征收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听证会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代表反对征收的,就应当视为“重大争议”。

 

  补偿怎么给:房子和土地能否分开补偿

  学者秋风撰文指出,城市里房屋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产权的转让,真正值钱的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征收的实质也是政府借助强制权力,购买市民对自己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产权,拆迁人想获得的东西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更准确地说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

  但是,我国的拆迁制度由于是以这个混乱的概念为基础的,结果导致种种问题。比如,评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对什么的评估?房屋的价格?可房屋建筑成本能有多少钱?回避土地产权,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压低补偿标准的有力手段。这是拆迁引发纠纷、冲突的根源,征收条例必须走出这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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