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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被判返还农民土地


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因村委会擅自变更村民承包土地用途,终审判令村委会返还村民于某承包土地,并支付占地补偿费。

 1999年12月18日,海淀区上庄镇西马坊村村民于某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书,承包村内粮田3.08亩、菜地0.18亩,菜地位置在桥东路北,经营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于某开始经营该土地。
2004年10月14日,于某与西马坊村委会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4.62亩、菜地0.54亩,承包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于某称,合同签订后不久,西马坊村委会找到他说村里要修路,需通过他的承包地,让他将合同中的桥东路北田间道北的0.18亩地流转给村委会,以便村委会能够修路。于某考虑到村里修路是为大家谋利的好事,且自己还有其他承包地能创收,就口头同意了村委会的要求,并领取了当年的流转金。但在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时,于某发现村委会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房屋出租,并没有修路。于某认为,村委会在无合法手续且无任何批示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房是违法的,且与双方商定的用途不符,就向村委会提出不同意流转,拒绝签订流转合同,并要求西马坊村委会马上归还土地。但村委会以其已领取一年的流转金为由,拒不归还。在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某起诉到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西马坊村委会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因此,虽然于某最初表示愿意流转,并领取一年的相应土地流转金,但于某承包的土地并不能被认为已经实际流转。于某发现意欲流转的土地被改变用途,有权决定不流转土地,不与西马坊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西马坊村委会应当将于某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于某,并依据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由于某承包经营。西马坊村委会占用该诉争土地应当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于某适当补偿。

  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西马坊村村委会将于某承包经营的0.18亩菜地恢复原貌,交还于某继续依照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同时,西马坊村村委会按照每年360元标准,给付于某2006年至2008年的占地补偿费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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